做好助力器加速器——淺議品牌建設中的政府作為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特別是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品牌將越來越多地走進企業、社會和群眾的工作和生活之中。追求品牌、消費品牌,逐漸成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時髦之舉和現實選擇,品牌經濟將不斷走俏、壯大。因此,發展品牌、建設品牌、做強做大品牌,將成為經濟社會和企業(組織)必須面對的時代課題和不懈追求。

品牌是質量和信譽的象徵

當今社會,品牌更多體現在經濟領域,屬於特殊商品的專稱,通常是指營銷過程中所產生的,消費者對產品及產品系列的認知程度。這種認知來自於對品牌外在和內在形態的感受:從外部形態看,品牌就是製造商或經銷商加在商品上的標誌,一般包括兩個部分,即品牌名稱和品牌標誌;從內部形態看,品牌是人們對一個企業及其產品、售後服務、文化價值的一種評價和認知,是商品綜合品質的體現和代表。品牌由於內外特性的不同,其價值也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即用戶價值(內在三要素)和自我價值(外在三要素)。品牌的功能、質量和價值是品牌的用戶價值要素,即品牌的內在三要素;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和普及度是品牌的自我價值要素,即品牌的外在三要素。

由品牌的構成及特性可見,單純地把某種產品或商品名稱、標識看做品牌,顯然是片面的。簡單地理解,品牌就是當人們看到或想到某種牌子、標識產品或商品時,能夠聯想到這個產品或商品的性能、質量、時尚、文化、價值等要素。在產品發展成為品牌的過程中,對產品質量的要求是貫穿始終的,所以質量的支撐是品牌根本性、決定性的因素。因此,培育品牌,提升產品品質是基礎,構建產品文化是關鍵。

從消費者角度看,品牌代表了一類產品的質量檔次,代表了企業的信譽,這是品牌的基本特徵。所以,抓品牌務必把握好兩個基本點:一要追求質量、打牢基礎。質量是品牌的核心,不斷追求質量、打牢質量基礎,是品牌保持長盛不衰的根本。二要重視信譽、遵守承諾。在產品經營、生產和銷售等方面必須講誠信守信用,承諾的事必須兌現,做不到的、沒有的功能不能放大拔高,不能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投機取巧,應努力確保企業和產品給消費者、服務對象以真實可信的感覺和體驗。

品牌建設關鍵在內強動力外強推力

品牌建設通常是指一系列以提升品牌形象、品牌價值和品牌認同等為目的的相關活動和措施的總和。簡單地講,品牌建設就是從事品牌培育、壯大的一系列工作或活動。從西方發達國家實踐看,品牌建設主要依賴市場,主張自由競爭,其形成看似自然客觀、公平公正,但其形成過程形式單一、時間冗長,結果可能導致資源高度集中,形成壟斷,引起品牌惡性競爭和無序競爭。比如德國“大眾汽車排放醜聞”“日本神戶制鋼事件”等,都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和相關企業利益。所以,在品牌建設中一味沿用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顯然並非最佳選擇。

近年來,我國的品牌建設在學習借鑑先進發達國家經驗做法的基礎上,不斷創新突破,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品牌建設方面有效地發揮了中國特色的制度優勢和發展模式優勢。一方面,充分依靠市場發展。產品通過市場競爭不斷實現優勝劣汰、品質提升、自我強化,在競爭中樹立品牌形象、成就品牌。另一方面,注重發揮好政府引導作用。推動企業產品質量提升,品牌影響力增強;樹立品牌典型,總結推廣品牌建設成功經驗,提供品牌塑造可供借鑑的方式方法和路徑,避免或減少企業在品牌建設中走彎路、走老路、浪費資源等問題重複出現;著力優化品牌發展環境,構建有序規範的品牌競爭格局和良好的品牌建設生態。通過市場和政府兩個方面同時同向發力,使品牌建設力量實現整合和倍增,經驗得到共享和複製,從而達到1+1>2的效果。

事實證明,在品牌建設方面做得好的省市,其政府的引導作用是積極、高效的。

縱觀全球品牌發展,單一的任由市場決定的發展和建設模式,事實上並不存在。每個國家為了自身的利益,在市場競爭中都會或多或少地袒護自有品牌,有些國家為了自己國內品牌的發展或在市場競爭中佔據有利地位,對國外知名品牌實施攔阻封鎖、詆譭、打壓,中興、華為的遭遇就是明證。由此可以看出,將品牌的發展和建設完全交由市場決定,顯然只是一種冠冕堂皇的幌子或美麗的陷阱。

品牌建設政府部門大有可為

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看,發揮自身優勢,推動品牌建設,政府部門大有可為,圍繞品牌培育、品牌保護、品牌創建、品牌管理、品牌激勵和品牌宣傳等方面,至少可發揮六大作用:

一是創建指導作用。可通過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強化社會和企業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引導企業牢固樹立質量和品牌意識,形成科學的發展建設思路,促使企業經營著力點由產品競爭轉向品牌競爭。還可利用區域、特色優勢,充分發揮政府部門職能作用,為企業或地區發展建言獻策,協調推動建立企業自主品牌、區域公共品牌與特色品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地區鼓勵發展國際品牌等,使社會和企業對品牌建設的認識更明、思路更清、措施更實、路徑更直。

二是培育推動作用。可在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商標註冊流程、加強質量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推動標準化生產和工作、樹立企業品牌和行業標杆等方面,制定相關支持扶持政策,比如簡化辦事程序和審批事項,開展質量獎或名品名企評比認定等。可組織開展系列服務性活動,推進質量技術“一站式”服務和知識產權、商標、註冊等服務,為品牌建設提供示範、提供支持、提供支撐。

三是宣傳引導作用。可藉助各種媒體渠道和論壇,組織開展品牌介紹、推廣、形象塑造和品牌故事宣講等活動。如組織特色產品宣介、特色產品促銷、政府搭臺領導站臺企業唱戲等活動,使品牌產生持續廣泛的社會效應,由此擴大品牌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四是激勵促進作用。可運用品牌評價和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措施,對企業品牌創建工作予以支持、鼓勵,並提供法治保障,使企業能夠及時客觀瞭解發展現狀,品牌的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可發揮政府職能,通過對創建知名品牌的企業予以激勵,對品牌管理人才給予重視和支持等舉措,調動企業爭創品牌的積極性。

五是管理規範作用。可組織開展品牌創新、品牌創建、品牌管理人才培養、品牌大數據和品牌發展戰略推動等活動和工作,規範品牌建設機制,提升品牌管理人員素質,及時分析品牌發展狀況,有效把握品牌建設中的問題,確保品牌建設的正確方向,推動品牌管理和發展科學化、規範化。

六是保護支持作用。通過組織保護消費者、企業商標和知識產權權益,推動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消費者維權服務機制,打擊假冒偽劣和違法侵權行為,實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組織品牌和商標相關法規知識宣傳培訓等活動,純潔品牌建設環境,營造良好的品牌生存發展空間。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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