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利息如何計算

□ 何澤 趙青航

2018年,方某向高某出借56萬元,書面約定借期為6個月,到期後高某連本帶息償還方某60萬元。2019年,方某又出借給高某現金4萬元,未作書面約定。2020年,高某償還15萬元後不再還款。2020年6月2日,方某將高某訴至法院,主張在15萬元優先衝抵56萬元借款本金對應的利息後,高某應償還包含4萬元逾期還款資金佔用利息在內的剩餘全部借款本息。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方某的訴請。那麼,像這類民間借貸中的借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及逾期還款的資金佔用利息該如何計算?

問:約定借期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如何計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中,方某和高某之間的《借條》僅約定了借期內利率(計算後約為年利率14.28%),但未約定逾期利率。根據《規定》,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方某有權要求高某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年利率14.28%的標準支付逾期還款期間的資金佔用利息。

問:未約定借期和逾期利率,逾期利息損失如何計算?

答:本案中,方某再次向高某出借現金4萬元,就屬於借貸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也未約定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的情形。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此後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2020年修訂後的《規定》明確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院審理本案時,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LPR標準,判決高某向方某支付自2020年6月2日(主張還款日)之日起計算至借款還清時止的逾期還款利息損失。

問:借款時未約定先還本金還是利息,如何確定還款順序?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據此,目前司法實踐確立的是先息後本的還款順序。本案中,法院判決高某的15萬元還款優先衝抵56萬元借款本金對應的利息。

問:借款利息保護上限如何計算?

答:雖然借貸雙方可以對借款利率自由約定,但《規定》對其設置了司法保護的合理界限,即當事人約定的借期利率、逾期利率均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同時,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本案中,法院以年利率14.28%的標準支持了方某主張的56萬元借款本金逾期還款利息的訴請,是因為該利率標準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值得一提的是,今年8月20日開始實施的新《規定》,採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作為利率上限,取代了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界限標準,大幅度調低了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

(作者單位: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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