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抓不了鮑某?——利用優勢地位實施性侵在定罪上面臨的障礙


為啥抓不了鮑某?——利用優勢地位實施性侵在定罪上面臨的障礙

近日,山東煙臺某上市公司原高管鮑某涉嫌“性侵”其“養女”的案件成了網絡熱點。隨後,鮑某供職的單位以及以其擔任的兼職教師的某高校也紛紛與其劃清界限。本以為,案件將很快進入司法程序,公安介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然後大快人心。然而,似乎事情並沒有那麼順利,截止目前為止(2020年4月13日),鮑某某也並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在4月11日還接受過南風窗的記者採訪。同日,煙臺市公安局發佈通報稱,將成立工作專班對該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邀請當地檢察院派員參加。為何一起看似並不複雜的案件,會引得當地司法部門如此大費周章,懷著好奇的心情梳理了一下這個案件的整個經過。

一、該案件截止目前的整個發展過程

根據煙臺市公安局發佈的通告稱,該案中的“養女”於2019年4月8日第一次來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被“養父”鮑某多次性侵。煙臺市公安局立案後會同檢察院共同進行偵查,認定鮑某不構成犯罪,並與2019年4月26日決定撤銷此案,並已經告知當事人,該案件至此暫告一段落。2020年4月9日,煙臺市公安局突然發佈通告稱,因當事人(即案件中的“養女”及其律師)提供了一些新的線索,決定對此時再次進行立案。4月11日,煙臺市公安局再次發佈通告稱,將成立工作專班對案件進行全面偵查。

為啥抓不了鮑某?——利用優勢地位實施性侵在定罪上面臨的障礙


二、該案件中相關人士的關係

由於保護報案人信息的原因,官方通報中有關雙方及其關係的信息非常少,而相關媒體的報道中也存在諸多相互矛盾的內容。通過對有關報道的梳理,下面幾點事實是各方媒體都基本上予以認可的。一是鮑某曾經在網上發佈想要收養收養子女的信息,其與“養女”的交集應當也是起源於此;二是鮑某與其“養女”應當有相當長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經歷,但並未辦理法定的收養手續;三是鮑某和其“養女”確實有發生性關係的情況,而且首次發生性關係應當是在其“養女”年滿14週歲後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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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什麼公安機關至今未對鮑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在這次事件中,公安機關在2019年的撤案舉動和至今未對鮑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是引發網民不滿情緒重要原因。個人並不認同網絡上所謂的“保護傘”或者“關係網”之類的言論。需要注意的是,在2019年報案人舉報時,公安機關就已經主動提請監察機關提前派員介入。如果公安機關確實向包庇鮑某,那再找檢察院介入不是增加了包庇行為洩露的風險?另外,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鮑某還能像網上某些言論所說的那樣“搞定”公安和檢察院兩家,那就是對我們國家這幾十年法治建設最大的侮辱。根據個人的實務經驗判斷,公安機關之所以提前申請檢察院介入,就是因為拿不這個案件的性質,甚至是可能公安在試圖按照一般性侵案件對鮑某進行抓捕時遇到了法律層面上的障礙,但如果就這麼銷案又可能引起較大的社會影響,所以才找檢察院一起“背鍋”,在檢察院也未能找到相關證據或案由按照性侵案件對鮑某進行追訴的情況下,才最終撤銷了這個案件。

對鮑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法律障礙可能存在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報案人的證據不足,在一般的性侵案件中,關鍵的定案證據大多就是犯罪人的體液。但在這種特殊關係間的性侵案件中,除了這種證據外,還要有能夠相關的輔證,用以證明確實犯罪人確實是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從目前媒體披露的案情看,報案人或公安機關想取得這種證據估計是比較困難的。二是鮑某掌握著某些能夠證明報案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證據,也就是這兩天在一些媒體報道中提到的聊天記錄。即便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鮑某是無罪的,但在兩邊都沒有掌握確鑿證據的前提下,按照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公安機關也很難對鮑某採取強制措施。

四、還有沒有可能降鮑某繩之於法

有可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發〔2013〕12號)第22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而養父母子女關係就是一種典型的特殊職責關係,估計這也是為什麼鮑某為什麼一直在否認他與報案人之間收養關係的重要原因。但事實上,即便無法認定收養關係的存在,從目前媒體公佈的信息來看,法官仍然可以通過自由裁量權認定鮑某與報案人之間存在這種帶有不平等地位的關係。所以說,現在的問題可能更多是卡在了“逼迫被害人就範”這點上。

五、我們國家法律對於婦女性權益的保護缺失

今天從媒體報道中得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開始指導督辦這個案件。但基於前面的分析,在沒有找到其他更有力的證據的前提下,個人對於能否將鮑某繩之於法還是持不太樂觀的態度。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我們國家法律對於婦女性權益的保護,尤其是在這種存在不對等地位法律關係當中對婦女性權益的保護是存在很大的缺失的。目前的司法實務當中,法律只關注在行為當中有沒有存在直接的強制,而忽略了這種由身份、地位、特殊關係帶來的潛在強制。此外,法律將14歲至18歲的女性與成年女性作為一類女性保護也是有欠妥當的,這類女性雖然具備了一定的識別能力,但由於經濟能力、社會閱歷等方面與成年女性相比還是存在較大差別。

所以,無論在這個案件最終的結局如何,有幾個事情個人覺得是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者考慮的。一是把14週歲的年齡至少上升到18週歲,男性與未滿18週歲的女性發生性關係,無論女性是否同意,一律視為性侵。法律不需要保護那些少不更事的青春懵懂,無論男性還是女性都是如此。二是在存在不平等地位的關係(如養父女、師生、上下級)當中,與居於劣勢地位的女性發生關係的,一律視為性侵,確實是真愛的,等人家姑娘再長大點、畢業或者是換個工作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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