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蓋”致人死亡,可以故意殺人罪處罰

窨井蓋雖小,但關係到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及典型案例,《意見》規定,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意見中所稱“窨井蓋”,包括城市、城鄉結合部和鄉村等地的窨井蓋以及其他井蓋納入其中,相關犯罪行為均可適用該文件的規定。據統計,近年來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僅2017至2019年新聞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偷井蓋”致人死亡,可以故意殺人罪處罰

《意見》規定:

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公園、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於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偷井蓋”致人死亡,可以故意殺人罪處罰

《意見》中,還有對涉窨井蓋的責任事故類犯罪和偽劣產品類犯罪的相關規定: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移動窨井蓋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罪處罰

此外,《意見》還針對窨井蓋採購、施工、驗收、使用、檢查過程中存在的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等,出臺了相關規定。其中,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新聞多一點

22日,最高檢公佈了幾起涉窨井蓋典型案例,有針對性指導案件辦理,發揮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盜竊、破壞窨井蓋犯罪危害公共安全

2011年8月,武某某夥同其女友郭某(另案處理),駕駛一輛遮擋號牌的麵包車,在山西省晉中市董榆公路源渦路段盜取了7個公路中間的窨井蓋。巡邏交警發現後要求其停車接受檢查,武某某與郭某駕車逃離。途中,郭某欲趁機將井蓋丟棄,被當場抓獲,武某某逃走。後武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武某某犯破壞交通設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這個案件警示大家:公路上的窨井蓋系交通設施的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損,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不易發現,危險性很大。盜竊、破壞公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萬春表示,意見是首次就辦理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作出系統規定,突出保護公共安全法益,從嚴懲處涉窨井蓋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萬春介紹,盜竊、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對於此類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而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意見按照法益優先保護順序,將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放在首位,對於盜竊、破壞窨井蓋的行為,根據窨井蓋所處的位置和行為方式分別認定是否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在排除適用上述罪名外,將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作為兜底性罪名作出規定。

依法懲治窨井蓋管理人員職務犯罪

在張某某翫忽職守案中,張某某作為山東省濟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人,負責濟南機場路施工質量問題。機場路建成通車後,張某某知道機場路存在窨井蓋缺失、損壞等情況,市民多有投訴,但其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查清窨井蓋缺失情況並及時修復,致使機場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隱患。2015年9月,劉某甲駕駛電動兩輪車在機場路跌入窨井摔死。案發後,張某某積極賠償損失、認罪悔罪。2018年6月,張某某犯翫忽職守罪,被免予刑事處罰。

依法懲治窨井蓋管理人員的職務犯罪,是此次意見的重要內容。

萬春認為,窨井“吃人”問題,一方面是由於窨井蓋遭盜竊、破壞,另一方面也與窨井蓋管理部門疏於管理、怠於履職有重要關係。但長期以來,司法機關更多地打擊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對窨井蓋管理人員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打擊不力。

對此,該意見給相關管理者敲響警鐘,明確堅決打擊相關職務犯罪,將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均納入進來,構成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最高檢將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完善涉窨井蓋相關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

“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涉窨井蓋相關職責時,發現涉嫌犯罪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萬春說。

來源:經濟日報記者李萬祥、新聞聯播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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