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打官司 妨害诉讼被拘留


近日,陆良法院在审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资某峰伪造证据,妨害了司法公正,遂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2015年10月6日,资某峰与张某平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资某峰砖厂转让给张某平,资某峰依旧留在砖厂,工资由张某平按每月5000元给付。2015年10月28日资某峰向板桥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注销其所有的砖厂的个人工商登记,注销原因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同日砖厂登记在张某平名下。2016年4月20日张某平申请注销其砖厂的个人工商登记,原因为:停止经营,同日砖厂工商登记在资某峰名下。2016年5月5日资某峰又将该厂工商登记注销,原因为:改为合伙企业。后资某峰诉至陆良法院,要求张某平支付拖欠已久的劳务费。

庭审过程中,资某峰出具欠条一份且该借条上有亲笔签名和手印,证实资某峰通过案外人邵某刚书写下欠条一份提交给原告,被告张某平下欠原告工资总额为32500元。

被告张某平对原告所出具的欠条有异议,辩称原告提供的欠条并不是被告本人书写的,也没有委托邵某刚代写,并向法院提供双方在庭外谈话录音,内容证实欠条系原告资某峰为诉讼立案,自己书写欠条一份。经法庭质证,原告对该录音无异议,承认欠条为自己所书写,但其认为欠条的有无在案件中无关紧要。

案外人邵某刚到庭证实和辨认,资某峰提交的欠条不是邵某刚所写,并表示未收到资某峰任何关于张某平的材料,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其书写的笔记材料。

法院认为,原告资某峰提供的欠条系其自己书写的材料,被告张某平不认可,该证据缺乏真实性,不予采信。且原告资某峰没有提供证据进一步证实其事实上已为被告提供了劳务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资某峰的诉讼请求陆良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资某峰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的行为妨害了司法公正、浪费了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对资某峰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伪造证据打官司 妨害诉讼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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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原告资某峰以伪造的欠条提起诉讼,其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如若法官不能及时发现,将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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