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中院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2014)

案例一、用人單位以調崗變相辭退員工案

煮飯阿姨被調做數控車工,獲賠經濟補償 1 萬多元

章蘭於 2000 年 10 月進入廣州市番禺區石基鎮石基南番電器機械廠(以下 簡稱“南番電器廠”)從事清潔與煮飯工作。2011 年 8 月,南番電器廠將 47 歲 的章蘭調至車間做數控車工,章蘭因其年齡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調動,也 未再回該廠上班。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髮生爭議。

法院審理認為,章蘭自入職南番電器廠以來一直從事清潔與煮飯工作,現 該廠單方調整其工作崗位,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且兩個工作崗位的工作要求、 內容、性質均發生重大變化。該崗位調整實際上改變了雙方當初建立勞動關係 的目的,章蘭以用人單位沒有按原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 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南番電器廠向章蘭支付解除勞動 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1 萬多元。

法官點評: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應具備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資 主權應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行使。本案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表面上看沒有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懲罰性,但實際上勞動 者並沒有能力勝任新崗位,用人單位是變相辭退勞動者,故應支付解除勞動合 同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二、用人單位通過競崗降低員工薪酬案:

保險公司主管被降至操作崗,獲賠經濟補償金17萬多元

賀雪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任綜合管理部單證主管,其工作崗位為管理崗。2012 年 10 月,保險公司開展主 管崗位人員公開競聘工作,要求部門主管崗位人員必須參加此次競聘,而競聘 的崗位只有文秘崗主管和行政崗主管。

賀雪報名參加並在《競聘報名表》中選擇服從調劑。同年 11 月,保險公司 下發通知免去賀雪綜合管理部單證管理崗主管職務,後又將其工作崗位調整為 客戶服務中心保單服務崗,該崗位屬於操作崗,不屬於管理崗,且薪酬比之前 管理崗位有所降低。賀雪未到新崗位報到上班,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 同的經濟補償金 17 萬多元。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如通過競崗方式對勞動者 崗位進行調整導致勞動者薪酬減少的,應事先對此進行充分明確說明,賀雪雖 在《競聘報名表》上確認接受崗位調劑,但保險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將競崗 後有可能降低薪酬的後果告知賀雪,故保險公司的調崗行為缺乏合法依據,應 支付賀雪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7 萬多元。

法官點評:用人單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權的同時,應保障不侵害勞動者的合 法權益。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競崗方式對勞動者崗位進行調整,但因此可能導致 勞動者薪酬減少的,用人單位應事先對此進行充分明確說明,否則即使勞動者 選擇服從崗位調劑,但對降低的薪酬不予認可,用人單位調崗行為的合法性就 值得質疑。

<code>案例三、用人單位解僱虛報出勤員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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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員遲到 1 小時遭即辭追賠償金敗訴

2011 年 12 月 11 日 8 點 32 分,肖萍到廣州市中德電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德公司”)上班,比正常上班時間遲到約 1 小時。肖萍仍在考勤表上填寫 出勤時間為 7 點 30 分,即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中德公司《僱員手冊》規定: 經常遲到、早退或缺席等屬 A 類犯錯,初犯者被獲發警告信,如在同一年度內 累計超過三次警告會被即時辭退。虛報出勤的行為屬 C 類犯錯,即時辭退。中 德公司以肖萍虛報出勤違反《僱員手冊》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肖萍則認為 其屬於 A 類犯錯,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法院審理認為, 中德公司的《僱員手冊》經員工代表大會制定並送達員工,內容亦無違反法律 禁止性規定,故用人單位及員工均應自覺遵守,並可作為法院裁判依據。肖萍 當天遲到 1 小時,本應如實陳述遲到原因,由公司依照規章制度處理,但其對 遲到原因作虛假陳述,其行為符合用人單位《僱員手冊》規定的虛報出勤,故 中德公司據此解除肖萍的勞動合同正確,無須支付賠償金。法官點評:本案用 本單位制定的《僱員手冊》內容及程序均合法,並曾送達給員工,可作為法院 的裁判依據。從用人單位將經常遲到、早退或缺席等列為 A 類犯錯,區分初犯 及一年內累計三次警告後才辭退,而將虛報出勤列為即時辭退的 C 類嚴重犯錯 看,用人單位更注重員工的誠信。肖萍的不誠信行為使其“遲到”的小過失升 級為“虛報出勤”的嚴重犯錯,從而被“炒魷魚”,提醒廣大員工應以誠信為 本,避免弄巧成拙。

案例四、員工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解除勞動關係案

<code>  財務經理按約領取補償金後又訴賠償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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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宏於 2001 年 6 月進入廣州立邦塗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邦公司”) 任財務經理,2012 年 3 月至 5 月,雙方就解除勞動關係事宜進行多次協商。同年 5 月 25 日,立邦公司向楊宏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主要內容為:公司即 日解除與楊宏的勞動合同,一次性支付離職補償金及代通知金、上年未休年假、 本年應休年假等各項費用近 15 萬元,(其中離職補償金為 11 萬多元)„„本通 知一式三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同日,楊宏在該通知下方簽名,立邦公司

應楊宏要求在加蓋公章後將該《通知》寄了一份給其本人,隨後向其支付了《通 知》約定的款項。楊宏確認其簽名前已經詳細閱讀了《通知》的內容,但其簽名 僅表示收到《通知》,對其中的內容並不認可,因而立邦公司系單方解除勞動合 同,應支付少付的經濟補償金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法院審理認為,立邦公司在《通知》中已明確記載與楊宏就解除勞動合同事 宜多次協商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楊宏確認簽名前已仔細閱讀《通知》內容,應 當視為雙方已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楊宏主張其簽名僅表示收到《通 知》,對《通知》內容卻不予認可,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楊宏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本案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雖然是由用人單位出具,但實質上 是雙方多次協商達成的協議,依法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勞動者簽字確認且實際 受領約定款項後,雙方之間的勞動權利義務已經終結。因此,勞動者的訴請不能 支持。

<code>  案例五、用人單位為員工出具不實收入證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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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好心幫員工開“高薪證明”卻被員工當“索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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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玲 2011 年9月入職廣州伯盛建築設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伯盛事務 所”),雙方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凌玲訴二倍工資。凌玲提交該事務所 201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收入證明》,主張其月工資 13000 元。伯盛事務所則稱因 凌玲與該所法定代表人存在私人關係,《收入證明》是該所為助其申請駐外法國 公民及家屬社會保險補貼而出具的,並不代表其實際收入。該所提交了凌玲簽名 的 2012 年1-5 月工資單,證明其平均月收入為 1 萬元左右。

法院審理認為,伯盛事務所未與凌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凌玲 2012 年 1 月 10 日至同年 5 月 17 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凌玲主張以月工資 13000 元 計算,但其提交的《收入證明》與實際工資收入不符,且系伯盛事務所於 2011 年 3 月 25 日出具,不能作為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法院遂根據凌玲簽名確認的

同期工資單所載明的實際工資數額,判令伯盛事務所支付其二倍工資差額 45000 多元。

法官點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出具不實證明,有違誠信,且可能損害國家、 集體、他人或自身權益;勞動者明知該不實證明與其實際收入不符,卻主張用人 單位按照不實證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有違誠信。鑑於用人單位出於人情等 原因為勞動者出具不實證明的情況時有發生,提醒用人單位應規範管理,實事求 是,勞動者亦應以誠信為本,理性維權,共同創建和諧勞資關係。

<code>  案例六、勞動合同中籤名缺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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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勞動合同無公司法人簽名員工指印也不是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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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雷蒙特科學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蒙特公司”)主張已和 員工於軍簽訂勞動合同,但提供的勞動合同尾部無公司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 有于軍指印。于軍對指印提出異議並申請司法鑑定。鑑定結論是勞動合同中的指 印不是于軍的。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雷蒙特公司提供了勞動合同,但從鑑定結論來看,勞動 合同中的指印並非于軍的,而且合同形式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 的生效要件。

法院判決雷蒙特公司支付于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15000 多元。

法官點評: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或簽名“不認賬” 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雙方應在合同簽訂時對各項必備條款的內容予以明確, 並當面簽字或蓋章,以預防糾紛的發生。

案例七、員工在新舊單位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案

<code>  環衛工被轉來轉去其工作年限應由新東家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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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年底,廣州市天河區政府沙東街道辦事處按照改革要求將環衛作業向 社會發包,要求中標企業無條件接收全部工人,並且承認工人此前的工作年限。 廣州市隧成建業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隧成公司”)成為第一家中標企 業。環衛工徐海被安排與廣州市芳村勞動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芳村公司”) 建立勞動關係,再派遣到隧成公司工作。2011 年,廣東路通交通服務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路通公司”)作為第二家中標企業,出具《承諾書》,承諾無條件 接收環衛工人,並承認徐海此前在芳村公司的工作年限。但在與徐海簽訂的勞動 合同中未對工作年限的承接予以明確,遂引發糾紛。徐海要求將芳村公司的工作 年限合併計算入路通公司,並由芳村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由隧成公司承擔連帶責 任。

法院審理認為,因招標文件明確要求中標企業無條件接收所有環衛工人並承 認工人此前的工作年限,路通公司對此也出具了《承諾書》。因此,徐海的用人 單位發生變更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故認定徐海 在芳村公司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入路通公司,而芳村公司現在則無需支付經濟補 償。法官點評:在環衛用工體制改革中,環衛工人屬於非因本人原因

變更用人單位。因此,前後用人單位間應就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等問題做好銜 接,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以在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順利推 進用工制度改革。

<code>  案例八、用人單位以入職表替代勞動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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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把入職表當勞動合同支付員工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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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南 2010 年 3 月入職廣州市安騏汽車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騏公 司”)時填寫了《員工入職表》,其中有陳南的基本情況及其工作崗位、試用期 工資等內容。2010 年 12 月 31 日,陳南辭職,雙方就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發 生爭議。法院審理認為,安騏公司在陳南入職後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安騏公司 主張陳南填寫了《員工入職表》即視為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於法無據。

法院判決安騏公司應向陳南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3 萬多元。

法官點評: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入職表》、《招聘登記表》等因不具備勞動合同規定的要素,並不 能等同於勞動合同。

案例九、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務協議”替代勞動合同案

五年工齡被切割一場官司打回來

韓香於 2003 年 11 月至 2011 年 8 月在廣州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 大廈”)工作,其工作時間、地點、崗位均未變化過。期間,韓香與廣州市鹿鳴 酒家(於 2005 年被廣州大廈接管)簽訂了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勞動合同》,與廣州大廈簽訂了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的 《勞動合同》。各方當事人對簽有《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關係均無異議。但廣 州大廈提交了 2005 年和 2006 年與韓香簽訂的兩份勞務協議,主張 2008 年前與 韓香屬於勞務關係。上述勞務協議主要內容包括韓香的勞務費按時計算,每天總 工作時間不超過 11 小時,韓香自行辦理社會保險,以及勞動管理和協議的變更、 解除、終止條件等。廣州大廈亦表示簽訂勞務協議期間,按計時工資支付固定勞 務報酬給韓香,韓香有調休,每月有休息日。

法院審理認為,韓香在廣州大廈的工作時間、地點、崗位一直沒有發生過變 化,廣州大廈亦按計時工資支付固定報酬給韓香,有調休,每月有休息日,且勞

務協議中約定對韓香的管理亦帶有明顯的勞動關係才具有的人身依附性特點,故 認定韓香與廣州大廈在 2003 年 11 月至 2007 年間亦屬於勞動關係。

法官點評: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協議來代替勞動合同,如雙方的 用工情況符合勞動關係的主要特徵,法院仍會依照法律規定,認定雙方之間屬於 勞動關係。

<code>  案例十、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社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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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員工病亡家屬追醫保待遇損失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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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建生前是增城市新時新紡織製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新公司”)員 工,曾出具《申請書》放棄購買社保,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2009 年 12 月 26 日,譚建下班回到宿舍後突發腦出血經治療無效死亡。其家屬譚祥等人遂 要求新時新公司支付譚建的醫保待遇損失。經增城醫保中心核算,譚建如參加基 本醫療保險,可報銷醫療費為 20888.28 元。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譚建自願放棄參加社保,但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 勞動者參加社保是法定強制義務,新時新公司仍不能免除其法定義務。故新時新 公司應根據核算數額向譚建家屬賠償未購買醫保所造成的醫保待遇損失 20888.28 元。

法官點評:社保是國家對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收 入時給予的一項基本社會保障,屬於法定強制性義務。即使勞動者自願放棄,用 本單位也不能免除其參保義務,否則很可能承擔更大風險。因此,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應積極參加社保,並依法繳納社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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