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住房公積金中心不配合執行,罰款50萬,結果反轉

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一般法院要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需要公積金管理中心配合協助法院執行。有這樣一個案件,法院受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在公積金中心的賬戶中有4萬元,並且賬戶被封存。法院向公積金中心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被執行人存款3萬元至法院賬戶。

法院以住房公積金中心不配合執行,罰款50萬,結果反轉

公積金中心給法院的回覆因未達到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存款不屬於個人財產,需要符合提取條件時方可配合法院執行。這個條件是被執行人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可在封存期滿6個月後提取賬戶內的餘額。法院不認可回覆,認為這個理由不能對抗民事訴訟法的強制執行措施,屬於拒不履行協助法院執行義務的行為,決定對公積金中心罰款50萬元,限期一星期內繳納。

法院以住房公積金中心不配合執行,罰款50萬,結果反轉

公積金中心不服法院的決定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複議,要求撤銷罰款決定。高院認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了六種具體可以提取公積金賬戶餘額的條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可強制執行的答覆》: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6種提取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予以扣劃,需要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6種提取條件。公積金中心主張根據國家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未繼續繳納的,封存滿半年後方可提取。

法院以住房公積金中心不配合執行,罰款50萬,結果反轉

目前被執行人的賬戶處於封存狀態,暫時不符合提取條件,公積金中心提出等封存期滿半年後再協助法院扣劃,並不屬於拒不履行協助法院執行義務的行為,高院認為對公積金中心罰款不當,應予糾正,撤銷了50萬元罰款。

所以法院要強制執行債務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需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協助配合,在扣劃賬戶內的餘額時還需滿足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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