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立案前達成和解能否規避立案​

刑事類糾紛/刑事案件的和解是一個比民事和解複雜得多的問題,遠遠不只是出份文書、做個交換而已。刑案與民案相比,有兩個最基礎的區別:一是民事案件中真正的主體只有原告和被告,刑案卻至少有三方主體(含辦案機關);二是民案在自願和解的前提下原告和被告對案件的決定權是高於法官的;但在刑案中辦案機關才是真正的具備決定權的主體。


因此,對於被控告人或者侵權人來說,立案前是否需要進行和解,要看糾紛的具體情況。


首先,公安機關受案和立案是兩個概念。所以對於律師和當事人來說,如果要對一個案件進行判斷,首先要確定的是該糾紛現處於哪個階段。


其次,要看案件是否真的有可能被立案。有些案件是本來就不可能被刑事立案的純粹民事糾紛,這類案件不應存在刑事和解的問題。但是否可能被立案,當事人不能憑空設想,還是要諮詢專業的刑事律師以獲得解答。


再次,當事人須知,即便與他人達成了和解,也不一定能規避立案,對方對自己的“恨意”指數、對方的守信程度、如果和解後對方依然要追究自己的刑事責任或者不去撤銷控告時應當如何,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最後,要考慮公安機關是否已經知悉案件,如果已經知悉案件,對於案件的態度如何,是傾向於立案還是暫時沒有任何表態。達成和解,是否足以讓公安機關不再(想)追究自己的刑事責任。在公安機關已經知悉並受理案件的情況下,如果達成和解,在控告人不願意主動提交和解協議和諒解書的前提下,被控告人甚至還要考慮如何把相關材料交到公安機關手上。在公安機關想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如果被控告人自己提交,也有可能提交材料的那一天,就是他/她被刑事拘留的日子。


【後記】非常不建議當事人自己或者家屬去處理刑事類糾紛/刑事案件和解的問題,因為這已經等同於在處理刑案了。刑事訴訟法之所以不讓當事人和家屬有閱卷權等權利,不讓家屬有會見等權利,除了害怕洩密之外,另一重要原因是,知悉家屬不具備處理刑事案件的能力,為免家屬由於過分擔心親人安危而進行不規範的操作,國家只能通過法律規定對辯護權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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