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芽運營商拖欠26萬元廣告費 債主催討無果起訴獲賠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30日訊(記者徐自立馬先震)4月2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上海絡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絡程科技”)與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和一審民事裁定書,並公開了案件細節。

上海絡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滬0120民初13794號)顯示,原告上海絡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被告於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後,被告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24日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案於2019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韋雪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7年5月11日,原、被告簽署一份《媒體廣告發布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在媒體上宣傳被告提供的廣告。合同簽訂當日,原、被告通過郵件確認了《廣告排期表》,確認投放時間為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24日,投放價格為33萬元,支付方式為首付款6.6萬元,尾款26.4萬元,同時還確認了投放位置。2017年5月18日,原告按照約定將被告的廣告上線並郵件通知了被告。此後,原告都將每日點位截圖以及投放數據通過郵件發送給被告。但被告除支付了首付款6.6萬元後再也沒有支付過任何款項。原告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

原告上海絡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廣告費人民幣26.4萬元,並償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每日0.5‰計算的違約金。被告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未當庭答辯,其書面答辯狀中稱,由於原告廣告投放未達到雙方約定標準,故原告主張的尾款26.4萬元應相應減免;違約金過高,不合理。

通過法庭調查,結合相關證據,法院確認如下事實:2017年5月11日,原、被告就被告在原告媒體上發佈網絡廣告事宜簽署了一份《媒體廣告發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媒體指原告代理的媽媽網及各城市媽媽網等網站和APP,廣告費指因原告媒體為被告發布廣告或按照《廣告排期表》所列內容為被告提供服務,被告支付的廣告發布費用;廣告發布期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其他具體發佈形式、位置、期限以執行時的《廣告排期表》為準,《廣告排期表》中確定的廣告發布之日起三日內,被告未對當日廣告發布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原告完全依照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廣告費用為33萬元,2017年5月23日首付款6.6萬元、2017年6月30日支付26.4萬元,備註“尾款在投放完畢後支付,如廣告未達到預估總PV和總點擊量(原告統計數據、被告進行核對),被告將於原告補量完畢後1個月內結清尾款”;原告將根據廣告投放情況,每月定期將廣告發布情況通過郵件方式提供給被告,如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確認要求後五個工作日內不予確認的,視為被告認可原告已履行完廣告投放義務,被告應按約定支付相應款項;如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的,每逾期一日應向原告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當日,被告員工孫潔向原告員工李鋼發送電子郵件,確認了廣告投放時間為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24日,投放價格為總價33萬元,預付款20%+尾款80%;同時以《廣告排期表》方式確認了投放位置。2017年5月18日,原告按照約定將被告的廣告上線並郵件通知了被告,並在之後將每日點位截圖以及投放數據通過郵件發送給被告。2017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員工孫潔發送電子郵件,稱:咱們項目的推廣資源至5月24日晚23:59結束,18-24日投放數據請查閱附件。被告未提出任何異議。被告僅支付了首付款6.6萬元,至今未付尾款26.4萬元。原告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原、被告就廣告推廣業務達成合同關係,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發佈廣告的義務,且及時以郵件方式向被告告知投放情況。雙方合同中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郵件後,五個工作日內不予確認的,視為被告認可原告已履行完廣告投放義務。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對原告投放情況提出任何異議,故法院對被告辯稱意見不予採納,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廣告費尾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責任,該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亦予以支持。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其行為是對原告訴稱事實及訴訟請求答辯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上海絡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廣告費26.4萬元;二、被告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絡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26.4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每日0.5‰計算的違約金。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59元(已減半收取),財產保全費2259元,共計5518元,由被告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一同公佈的上海絡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2019)滬0120民初13794號之一)顯示,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上海絡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上海絡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於2019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查封被申請人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所有的價值34.782萬元的財產,並由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擔保。

法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凍結被申請人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銀行存款37.482萬元,如存款不足,則只進不出,額滿為止,餘額可正常往來;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價值的財產。本裁定書立即開始執行。

此外,2019年11月13日公佈的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與上海絡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裁定書((2019)滬01民轄終1321號)顯示,上訴人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因廣告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19)滬0120民初13794號民事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以下法律規定及審理要素確定本案管轄權:一、管轄異議類型:□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二、地域管轄:■約定有效□約定無效,適用法定□法定。

據此,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上海絡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2月26日,註冊地位於上海市奉賢區新四平公路468弄21幢2層08室,法定代表人為姜麗。經營範圍包括從事網絡技術、計算機科技領域內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各類廣告,企業營銷策劃,投資信息諮詢,網頁設計,平面設計,美術設計,電腦圖文設計、製作。

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是一家進口母嬰跨境電商公司,總部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公司主要出售母嬰用品。

北京花旺在線商貿有限公司旗下網站為蜜芽寶貝。蜜芽寶貝是一家進口母嬰品牌商品限時折扣特賣網站,每天在網站推薦熱門的進口母嬰品牌,以遠低於市場價的折扣力度,在72小時內限量出售。蜜芽寶貝現為蜜芽,於2011年成立,是國內首家進口母嬰品牌限時特賣商城。2014年,蜜芽脫離淘寶創辦了獨立的母嬰電商品牌,同年10月用戶超百萬,GMV(交易總額)超1億元。2018年11月,寶寶樹成功登陸港股,成為“母嬰平臺第一股”,上市後總融資金額達16.08億港元。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本文源自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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