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要合法解除違規員工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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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導致了部分企業經營困難,勞動糾紛也出現了大量增加。最近我代理了6件勞動糾紛,都涉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問題。勞動爭議涉及的問題雖然很多,但是常見的無非就是幾種。掌握了其中常用的法律及司法裁判規則,那麼企業就能輕易跳過坑。

今天只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企業如何做到合法解除從而避免認定為違法解除的風險?經過研究,我總結了用人單位合法解除違規員工的步驟(前提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合法、合理)

1規章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如果是職代會,還需要先選舉出代表),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

制度經公告程序或告知該職工或讓每個員工入簽字確認;

3將解聘理由通知工會(如有工會。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又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起訴前補正也是可以的);

4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當然,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要這樣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其實處理結果不告知,也不構成違法解除,其要求補正的是解除理由的告知);

5向員工送達解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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