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541652号“正阳继业ZHENGYANGJI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5541652号“正阳继业ZHENGYANGJI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2417号

申请人:北京正阳继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41652号“正阳继业ZHENGYANGJI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122687号图形商标、第5426923号“白金宫BAIJING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