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从他人房屋迁出户口怎么办?法律规定:约定在先属于违约

事 件 回 顾

2016年6月28日,张某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李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北京市西城区×××202号,建筑面积69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款为750万元;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每日按照房屋成交价格万分之五的金额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户口迁出之日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李某向张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16年7月26日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涉案房屋有张某及张某亲属等四人户口未能按合同约定迁出,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张某按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10日至全部户口迁出涉案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

拒不从他人房屋迁出户口怎么办?法律规定:约定在先属于违约

2017年2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未完全尽到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涉案房屋原有户口迁出,以使房屋符合交付的义务,其自身行为应属违约。结合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张某的过错、程度及李某的实际损失等,判决张某给付李某5违约金10万元,李某能否向其亲属另行支持该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及签订合同时,其亲属张某1全程参与合同的签订过程,其与配偶对合同中迁出户口及其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是明知的,并未提出异议,但其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并取得巨额房价款后,却未将涉案房屋内的户口迁出。

张某2在本市拥有产权房屋,完全具备户口迁出条件,但其至今未将其本人及其子的户口迁出涉案房屋。该四人拒不迁出户口的行为直接导致张某无法完全履行其与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限期迁出户口的约定,从而向买受人承担作为合同相对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张某1、张某2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张某要求该四人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有合法依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