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完成最後航次!青島海事法院善意扣船助企降低風險

允許完成最後航次!青島海事法院善意扣船助企降低風險

疫情發生後,海上運輸受到嚴重影響,航運企業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失。為 保障航運企業降低疫情風險,正常復產復工,青島海事法院執行環節創新舉措,採取允准被扣船舶完成最後航次再實施扣押,體現司法為民、善意執行。

允許完成最後航次!青島海事法院善意扣船助企降低風險

被執行人威海某航運有限公司以其所屬的“老船長7”輪作為抵押物向申請執行人山東文登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貸款3500餘萬元,但逾期未還。銀行訴至青島海事法院,請求判令威海某航運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等損失。判決生效後,銀行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行使抵押權,扣押、拍賣“老船長7”輪抵押物清償債務。適值疫情期間,青島海事法院密切關注該輪動態,隨時準備實施扣押。

4月7日,“老船長7”輪在煙臺西港區進行裝貨作業。青島海事法院執行幹警趕赴該輪停靠泊位,現場實施扣押。扣押過程中,該輪船長代表實際運營方龍口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該輪正在裝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請求完成本航次,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濱州港。

允許完成最後航次!青島海事法院善意扣船助企降低風險

考慮到將已裝載的貨物重新卸下,必然產生裝卸費,並引發另一起合同違約。船舶在港扣押也會產生靠泊費用。對此情況,執行局立即進行合議。大家一致認為,在疫情期間航運企業效益普遍下滑的不利情況下,法院應最大限度切實保障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利益,減少執行中不必要損失,體現善意執行理念。於是,在徵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將協助扣押船舶通知書、扣押裁定書、扣押船舶命令送達船舶登記機關威海海事局,並經層報院領導同意後,准許該輪完成本航次後將船舶開至法院指定的扣押地點。

為確保完成涉案船舶完成最後航次後順利扣押,執行局協調法警駐船實施監管。法警支隊負責人房濱親自帶領兩名幹警從青島緊急趕赴煙臺西港,登輪監管。

4月9日,“老船長7”輪滿載16000餘噸貨物自煙臺開赴濱州。航行期間,執行法官密切關注船舶動態,隨時與在船法警保持聯絡。4月10日,該輪錨泊在濱州港錨地,遠離碼頭十幾海里排隊進港卸貨。在等待進港期間,執行局積極協調渤海灣內各海事部門,找尋適合扣押船舶的碼頭。因仍處疫情期間,考慮到空載吃水和防疫管控要求,各碼頭均表示無泊位適合扣押。扣押一時陷入困境。經多方協調,蓬萊一船廠表示願意配合法院工作,安排泊位實施扣押。

4月13日,在排隊等候兩天後,“老船長7”輪終於進港卸貨。

4月14日,在完成卸貨後,“老船長7”輪按照法院指令開赴扣押地點蓬萊某船廠接受扣押。

4月15日,該輪成功靠泊蓬萊某船廠泊位。全程在船監管的法警克服暈船不適困難,出色完成了監管工作,令船舶安全到達指定扣押地點。執行法官向船長明確告知扣押期間的注意事項,船長表示完全尊重法院意見,保證執行法院扣押命令。

允許完成最後航次!青島海事法院善意扣船助企降低風險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青島海事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