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法院:夜间行猎一时乐,触犯刑法永生痛

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猎杀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三个月。

法院查明,2019年6月23日晚,被告人苏某驾乘摩托车,在省道附近使用探照灯照射、弹弓瞄射的方式猎杀鸟类。冷水江市森林公安民警巡逻时发现异常,立即驱车对其进行抓捕,苏某弃车而逃。民警在苏某遗弃的摩托车上查获17只死鸟及相关猎捕工具。迫于办案机关的强大威慑,苏某在作案后第三日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批评教育,苏某非常悔恨,主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5100元,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被射杀的鸟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栗鵐。“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杀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栗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苏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审管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