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會如何?

一個勞動爭議案例:一家企業為了省事,未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是用現金對該員工作了補償,結果員工起訴要求補繳,法院判決企業須補繳包括試用期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為此,該團隊負責人特別提醒用工單位,千萬別忘了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

去年3月,寧波一家企業向社會招聘一名IT經理,畢業於計算機專業的胡某各方面條件均符合企業要求而被錄用。之後,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其中半年為試用期。由於胡某這個崗位的實際工作量並不大,且不少技術性事務更適宜在家裡進行,因此,企業為減少工資支出提出了一個新的方案:希望將胡某的工作形式改為兼職,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去年8月,胡某提出辭職,並以企業一直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要求企業為其補繳5個月的各項社會保險。

企業此時才感到後悔:因為當時企業想把胡某的崗位改為兼職,雙方正在協商中,為了省點支出,企業人事部門自作聰明地想出了一個“辦法”,暫不為尚在試用期的胡某繳納社會保險,而是以現金方式向他發放社保補貼。沒想到胡某拿了補貼,仍然要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這家企業認為,胡某的做法不合情理,不應獲得法律的支持。但相關部門的仲裁結果仍然支持了胡某的要求,而且,企業不服仲裁結果起訴後,法院的判決也支持了胡某的該項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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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必須繳納社保,支付社保補貼不能免除法定義務

對於這個爭議,法院是如何解析的呢?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內,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其次,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以已向勞動者發放社保補貼為由主張免除該法定義務。故即使本案中用人單位已經向胡某發放了社保補貼,現胡某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仍應當為其進行補繳。

據此,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保管理部門為胡某補繳社會保險,具體補繳金額由經辦機構核准,胡某承擔自繳部分。

員工主動放棄社保是否應擔責?

用人單位因未給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引發的勞動糾紛案,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用人單位都會敗訴,這是因為此舉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但在一些爭議中,用人單位覺得自己很冤,他們稱,之所以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因為員工主動提出不要繳社保,要求改以現金方式直接發放社保補貼,特別是一些外地員工,要求還很強烈,在他們看來,只有這種“看得見摸得著的收入才是真的”,而企業為了省事省錢,也順水推舟地接受了這種要求。

那麼,如何理解這種員工自己主動提出的拿現金放棄社保的情況呢?對於因此而引發的糾紛,員工應承擔什麼責任?

勞動仲裁部門向我們介紹了一個案例:王某應聘到我市一家商場的品牌專櫃擔任營業員,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其中就社會保險繳納事項作了如下約定:王某自願要求公司不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按每月300元的標準支付社保補貼。四年後,王某提出辭職,同時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補繳四年的社保。勞動仲裁部門經審理作出裁決,公司為王某補繳所有社保,同時,王某須向公司返還按每月300元標準領取的社保補貼。

我們再來看一個發生在外地的法院判例。2015年1月,一家機械製造公司與姜某簽訂了一份社會保險補償協議書,公司因之前未為姜某繳納社會保險,向其補償現金7500元。在協議簽訂後,每月向姜某發放150元的現金補貼,作為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去年9月,公司以姜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終止了與姜某的勞動合同。沒想到,姜某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其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由,相繼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2.2萬餘元,賠償養老金損失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對此案作出判決:姜某與公司自願簽訂協議,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而領取社保補貼,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但姜某自身對此亦存在一定過錯,其在自願與用人單位簽約後,又反悔起訴對方,此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因此,需承擔30%的責任。

對此,寧波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業務委員會副主任陳金林律師表示,勞動法在法理上屬於社會法,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個如何適應地方實際情況的問題。現在,全國各省市的社保政策不盡相同,因此,對於如何處理具體的相關糾紛,都各自出臺了一些規定,這裡就涉及司法的自由裁量權。

在一些因未繳納社保引發的糾紛中,有勞動者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保,而是改用現金補貼,雙方甚至簽訂了合同,但這樣的合同約定不符合國家關於社保繳納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對此,用人單位固然需要承擔責任,勞動者本人也難說沒有一點過錯,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所以,無論是勞動仲裁,還是法院判決,都體現了這個原則,不僅確保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是對違背信用原則企圖謀取不當利益行為的一種警示和教訓。

 用人單位須依法合規為員工繳納社保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同樣也是用人單位用工期間,因此試用期也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此外,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形式免除。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的權利,也是雙方共同的義務,不因雙方的協議而免除。對於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如勞動者投訴舉報或申請仲裁時,不僅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社會保險繳納義務,反而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因未繳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了社會保險待遇損失,還將面臨更大的賠償責任,如賠償失業待遇損失、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等。因此,用人單位應充分認識自身的勞動保障法律責任,依法及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遇勞動者不願繳納的,應及時與該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試用期往往是員工工傷發生的高峰期,很多員工因剛來新單位對工作環境不熟悉,往往剛上班幾天就出了工傷,在試用期及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能夠避免用人單位承擔本應由社保基金承擔的員工工傷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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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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