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莫名被負債,我是如何依法推翻四份生效裁判文書的?

辦案心得:夫妻一方莫名被負債,我是如何依法推翻四份生效裁判文書的?


羅恆律師

西南醫科大學法學院專任教師

川、渝辦案

153 2039 3635


引言:

2018年5月份,當事人陳某來到我們律所,諮詢自己“被負債”的系列案件。她陳述道:“自己前夫與他人做醫藥生意,欠下五筆債務(該系列債務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權人在2014年將自己和前夫起訴到了重慶市某法院,自己莫名被法院判決承擔四筆債務的共同還款責任。現想依法維權,推翻2014年四份判決書的法律效力,對債權人不承擔任何還款責任。此時,涉及到當事人陳某的四份判決書早已經進入了執行階段,且查封了她位於重慶市某區的一套房產,準備拍賣。當時我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初步判斷:四案判決存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審判程序等問題。於是依法接受委託,啟動了漫長的維權程序。


一、本系列案經歷的坎坷維權程序

辦理本系列案歷時兩年多,共經歷了:申請再審——再審聽證——申請監督——提請抗訴——提出抗訴——指令再審——再審一審——再審二審。具體如下:

(一)針對當事人陳某的民間借貸糾紛四案,2018年向基層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於是向對應的檢察院申請監督(民事抗訴申請書),該院依法提請重慶市檢察院某分院抗訴。重慶市檢察院某分院依法向重慶市某中院提出抗訴。重慶市某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基層法院再審。

(三)2020年4月,基層法院作出四份判決書:維持2014年四份判決書。

(四)經上訴,2020年7月,重慶市某中院依法撤銷基層法院四份2014年判決書和再審判決書,改判:當事人陳某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二、辦理本系列案必備法律依據

對於社會上出現的婦女抱團維權“反24條聯盟”現象,涉及到該類案件的主要法律法規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17年2月28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2017)》。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16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2018年2月7日)》。


三、辦理本系列案的邏輯思維(爭議焦點)

(一)考察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總原則)

特別是新證據問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問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問題;法院程序問題等

(二)考察基礎法律關係是什麼,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

依法判斷是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還是合夥法律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依法判斷是否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基本事實,是否涉嫌虛假民事訴訟等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係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三)考察夫妻一方是否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

1.考察原審法院認定委託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法律依據是已經被修改的舊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考察夫妻雙方是否共籤。

3.考察是否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4.考察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此強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相關規定:

1. 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解釋》的規定。

2.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津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揹負鉅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四)向法院提供有利的類案檢索結果(案例指導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2020年7月31日》,本意見所稱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經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


四、辦理本系列案的重點工作

(一)全案閱卷,重點關注債權人證據、庭審筆錄、送達程序等。製作圖表註明債權人證據和庭審筆錄等存在的矛盾之處和有違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之處。比如:《原告證據、陳述矛盾和疑點整理》。

(二)尋找和整理新證據,攻破債權人主張的基礎法律關係和請求權基礎。充分論證被負債一方未簽字,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案涉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三)充分掌握申請再審、申請監督、再審審判程序等所有程序性法律法規,依法及時提交相關材料和做好開庭準備,庭後及時提交代理詞。涉及到的文書主要包括:《再審申請書》、《抗訴申請書》、《上訴狀》、《舉證意見》、《質證意見》、《代理詞》、《類案檢索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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