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關抵押權的變化有哪些?

歷經多年,《民法典》終於在千呼萬喚中於5月28日下午表決通過。正式施行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此前各大公眾號轉發的《民法典草案》新舊對比已引起大眾關注,而在表決通過《民法典》前不到一週的時間,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共作了一百餘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四十餘處。


《民法典》的誕生,對於法律人來說就是新一輪的學習,有法學生表示“一夜回到解放前”。

《民法典》中有關抵押權的變化有哪些?

《民法典》中有關抵押權的變化有哪些?

《民法典》中有關抵押權的變化有哪些?

而對於普通人來說,《民法典》也與之生活息息相關。例如:


“離婚設置冷靜期”——為了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現象,維護家庭穩定,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增設居住權”——保障“居者有其屋”,為老人、小孩等弱勢群體提供最低居住保障。


除關注日常生活中的熱點問題外,也有不少人關注有關擔保物權的變動修改。此次在擔保物權部分,“擔保物權一般規定”與“留置權”兩部分沒有作任何修改,變革主要出現在抵押權、質權上,對抵押權的修改補充尤其顯著。

《民法典》中有關抵押權的變化有哪些?

《民法典》中有關抵押權的實質改變

、《民法典》規定抵押人無須經抵押權人同意即可轉讓抵押財產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如果要轉讓抵押財產,須經抵押權人同意方可轉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而《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中明確規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無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且抵押財產轉讓後,抵押權人享有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該條文的變化引起了部分爭議,有人認為如果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不需要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後將所得款項揮霍一空,而抵押權並不知道,抵押權人請求什麼?該條文放鬆對抵押人(債務人)的限制,無疑會增大債權人的風險。


二、影響租賃關係的界線由訂立抵押合同前修改為抵押權設立前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在訂立抵押合同前就已經將抵押財產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則規定,在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且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影響。什麼是抵押權設立?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說在抵押權登記之前,該抵押財產不僅已經出租還需要達到轉移佔有的情況,原租賃關係才不受影響。


三、新增抵押權與質權競存時的優先順位規則與關於購買價金擔保權的超優先順位規則


《民法典》新增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以及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四、新增抵押財產海域使用權


針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且可以抵押的財產,《民法典》刪除了原本《物權法》中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的條款,新增具有處分權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將海域使用權進行抵押。

《民法典》抵押權條款與《物權法》抵押權條款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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