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過程因一字之差直接損失5000元,還有多少人不明白它的含義?

一般人對“定金”和“訂金”這兩個詞比較熟悉,我們也感覺這兩個詞的意思差不多,從而在我們的買賣交易中常常混用。有時候也會出現些商家以錯誤的理解誘導消費者簽約的惡意行為,其實際結果是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對於這種魚目混珠的行為,消費者一定要看清楚,兩個詞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產生的法律效果確是大相徑庭。

買賣過程因一字之差直接損失5000元,還有多少人不明白它的含義?

芮小姐新買的房子正在裝修,為了健康安全,她準各所有的傢俱都用原木的,並且開始跑傢俱店、物色目標。跑了兩個多月,總算有了點眉目。但是,芮小姐和丈夫的眼光不一致,於是,芮小姐瞞著丈夫,把自己看中的一套傢俱給定了下來,營業員表示芮小姐看中的這套傢俱需要一個半月後交貨,但是要先付5000元“定金”。芮小姐當即就同意了,隨後,營業員在合同上寫下了芮小姐支付“定金”5000元,芮小姐也沒在意,拿了收據就回家了。

當芮小姐將看中的那套傢俱告訴丈夫之後,芮小姐的丈夫是一百個不同意,不是說樣式不好看,就是說顏色不協調。無奈之下,夫妻商量之後提出了退還“訂金”。但是商家表示,這筆錢屬於,“定金”就是客戶同意購買的傢俱的其中一部分款項,不能予以退還。雙方發生爭執,營業員堅持稱“肯定不能退,合同上寫得清清楚楚,是‘定金'!”這個時候,芮小姐茫然了,不知道能不能要回這5000元錢。

買賣過程因一字之差直接損失5000元,還有多少人不明白它的含義?

此案涉及合同法中的定金制度。定金,即以確保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交付於另一方的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有時候定金也被稱為保證金。定金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關於定金

設定、定金罰則、定金效力等在內的一整套規則。總的來說,定金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後,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面用

違約定金;對於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後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第二,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

在,故上述三種定金問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

第三,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根據《擔保法》的立法精神、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

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

買賣過程因一字之差直接損失5000元,還有多少人不明白它的含義?

繳納定金,總的來說是對履行合同的一種保證,我國《合同法》有這樣的規定: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通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

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來確定定金,這就是所謂的定金罰則。

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常看到合同中將“定金”寫為“訂金”甚至“押金”等詞。其實“定金”與“訂金”雖一字之差,法律後果卻大不一樣。“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訂金”只能看作是一種預付款,當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時,應予以返還,但不適用雙倍返還原則,給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芮小姐支付的5000元是“定金”,如果其不履行合同,那麼商家是可以不予返還的。所以我們在和商家進行交易的時候一定要分清預繳的錢款是“定金”還是“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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