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看露天电影时姐姐被调戏行凶,28年后是否还承担责任?

28年前和姐姐一起到邻村看电影,小伙怀疑姐姐在看露天电影时被邻村俩男子调戏,遂准备尖刀,趁俩被害人离开电影场时,持刀从背后捅向被害人,致一死一伤。男子随后开始了近三十年的逃亡岁月。男子去年归案,28年后该案男子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怀疑姐姐看电影时被调戏,28年前行凶杀人

被告人来某生于1974年,家住内黄县,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10月13日被拘留。来某所涉案件发生在1992年,距今已有28年时间。

1992年12月18日夜,时年18岁的来去周宋村看电影。当晚演的是《对花枪》。同来看电影的还有来的姐姐来某13及来某11,在看电影过程中,有两个年青孩相互搂着膀子,推推搡搡三番五次故意往俩女孩身上碰撞、挑衅。

来看到后气得不行,就想在附近找个砖头教训一下两男子。因没找到砖头,就开始找人借刀。后遇见三个男子,其中有个人给了其一把刀。其借过刀子后,回到了刚开始看电影的地方。两个周宋村的男子又过来,用老方法在其姐姐身上蹭,其拿着刀子过去,朝一个男子肚子上捅了一刀,朝另一个男子腿上捅了一刀,捅完后其往家跑了。

□隐姓埋名28年后归案,赔偿后获被害人谅解

回家后,其给家人说了打架的事。第二天听说被捅的一个人死了,来就跑了。

来某先后去了山西洪洞、宁夏、内蒙古等地打工。

2003年或2004年,在内蒙古阿拉善盟左旗,来改名叫宋国民,落了户口。2016年前后,来和妻子一起回到青铜峡市陈袁滩镇补号村居住。2019年10月13日上午,在青铜峡市经济开发区润昌纸箱厂内,来某被民警抓获。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12月18日夜,被告人来某到内黄县宋村乡周宋村观看电影。在电影放映期间,来认为其姐来某11等二人遭到被害人周某5、周某6(二人系周宋村村民)的调戏,遂备好尖刀,伺机报复。当周某5、周某6因故离开电影场时,来某从背后接近二人,先后朝周某5腹部、周某6腿部各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后周某5在就医途中死亡。经鉴定:周某5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髂动脉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周某6的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来某家属与被害人周某5家属已就民事赔偿先后达成2次和解协议,其中1996年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2020年赔偿被害人周某5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5,000元,被害人周某5家属对来某表示谅解。1998年11月24日,被告人来某家属与被害人周某6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来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6各项损失共计1,800元。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判刑有期徒刑15年

此案时隔28年后,来某是否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安阳法院审结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来某为教训被害人事前准备尖刀,直接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来仍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来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具有一定责任,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本案发生在1992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来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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