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九部門印發《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及解讀

關於印發《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監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衛生健康委、團委、婦聯:

為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司法保護,及時有效懲治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監察委員會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2020年5月7日


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司法保護,及時有效懲治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是指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等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提供者;託兒所等托育服務機構;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旅店、賓館等。


第四條 本意見所稱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況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第五條 根據本意見規定情形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的,應按照主管行政機關要求報告備案。


第六條 具備先期核實條件的相關單位、機構、組織及人員,可以對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進行初步核實,並在報案或舉報時將相關材料一併提交公安機關。


第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損害的未成年人時,應當保持高度警惕,按規定書寫、記錄和保存相關病歷資料。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報案或舉報後,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案件初步情況,並製作筆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於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辦案中的協商、溝通與配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報案人員或者單位調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處理記錄、監控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時,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予以協助配合,並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提供。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受案或者立案後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並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切實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監督。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立案。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救助的,應當委託或者聯合民政部門或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經濟救助、醫療救治、心理干預、調查評估等保護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啟動司法救助。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經教育仍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懲處。


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及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違法竊取、洩露報告事項、報告受理情況以及報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規予以嚴懲。


第十四條 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對於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資料予以嚴格保密,嚴禁通過互聯網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私自傳播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依法保障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強制報告責任,對根據規定報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發的糾紛,報告人不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於干擾、阻礙報告的組織或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 對於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根據其情節、後果等情況,監察委員會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失職失責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對於工作中發現相關單位對本意見執行、監管不力的,可以通過發出檢察建議書等方式進行監督糾正。


第十九條 對於因及時報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護、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懲處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應及時向其主管部門反饋相關情況,單獨或聯合給予相關機構、人員獎勵、表彰。


第二十條 強制報告責任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職能範圍內指導、督促責任單位嚴格落實本意見,並通過年度報告、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對本意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注重加強指導和培訓,切實提高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一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教育、民政、衛生健康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組織應當加強溝通交流,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研究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各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強制報告工作聯繫人,暢通聯繫渠道,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人民檢察院負責聯席會議制度日常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條 相關單位應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的政策和法治宣傳,強化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與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意識,爭取理解與支持,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的解讀


2017年至2019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14萬人,起訴16.11萬人。其中,2019年批捕4.76萬人,起訴6.29萬人,較2017年分別上升40.76%和32.62%。


上面這一組數據源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於6月1日發佈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以下簡稱《白皮書》)。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員會等九部門印發《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對此,記者進行了採訪。


暴力犯罪大幅上升,強制報告制度出臺


《白皮書》顯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特點愈發突顯。


2017年,檢察機關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訴人數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數分別是強姦罪7550人、盜竊罪6445人、故意傷害罪5010人、搶劫罪4918人、尋釁滋事罪4265人、交通肇事罪4014人,六類犯罪佔提起公訴總人數的67.84%。


2019年,盜竊、交通肇事犯罪人數明顯下降,同期猥褻兒童、聚眾鬥毆犯罪人數大幅上升,居前六位分別是強姦、尋釁滋事、猥褻兒童、搶劫、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六類犯罪佔提起公訴總人數的62.22%,全部為暴力性質犯罪。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謝鵬程介紹,近年來,從檢察機關起訴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不僅案件數量一直在高位運行並持續增加,而且大量存在瞞報、遲報甚至不報的情況。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如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等敏銳地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和普遍性,率先探索實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取得了顯著效果,形成了豐富的地方經驗。


在貴州新瑞林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旭夢看來,《意見》出臺背景主要有三點:


➤ 一是現實需要。在我國很多偏遠山區,家長外出打工,留守未成年兒童得不到良好照顧,近年來頻繁發生未成年人性侵事件。


➤ 二是時機成熟。《意見》的發佈和實施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此前強制報告制度曾經在浙江、江蘇、廣東等地方實行,取得良好效果。


➤ 三是國家重視。保護未成年人是依法治國的要求之一,因此將強制報告制度用於保護未成年人不僅是保護人權,也是整個依法治國、保護人民利益大框架下的分支。


建立追責激勵機制,亮點紛呈操作性強


“在我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是一項創舉,也是檢察機關有效參與社會治理的一個成功範例。”謝鵬程說。


《意見》明確,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報告的義務,並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範圍予以明確規定。


同時,規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遺棄、拐賣等九類應當報告的情形,並規定發現“疑似”情形也要報告,這是根據實踐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發類型及常見特徵總結出來的。


“《意見》還建立了制度落實的督促和追責機制,以及必要的激勵機制。”謝鵬程說,相關職能部門要對主管行業、領域內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指導。檢察機關應對強制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尤其是各級監委對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將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為消除報告義務主體擔心遭受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意見》規定,對因報告引發的糾紛,報告人不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及時報案避免嚴重後果發生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相關部門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在吳旭夢看來,《意見》的亮點主要體現在其所提到的四個“明確”。


一是明確了報告義務的主體。此前,一些部門或單位在遇到此類事件時可能缺乏上報意識,本次《意見》明確規定了企事業等單位、教育、醫療、兒童福利機構和救助機構、旅店賓館、村居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具有強制報告義務,因此要求各級部門和單位增強意識,一旦發現兒童受到侵害的情況就要及時報告,如果沒有履行報告義務,這些單位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此外,這種報告主體的明確也能夠讓相關部門和單位更具有責任感。


二是明確了應當上報的情形。《意見》明確了九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甚至還包括應該報告的疑似情形,在現實操作中可以一一對應。


三是明確了報告過程當中應該注意的事項,以便於查明和核實案件材料。


四是明確了追責機制。如果有案件報告,但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司法機關不作為,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本次發佈的意見只有23條,但沒有一條多餘,每一條都緊緊圍繞如何解決問題,接地氣,可操作性強。”吳旭夢說。


源頭預防及時發現,有效懲治違法犯罪


《意見》的出臺會產生哪些影響,具有什麼意義?


“此舉將增強保護意識,強化義務履行,形成有效保護。”謝鵬程認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係到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建立強制報告制度,形成具有源頭預防、及時發現、高效應急、依法懲處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


謝鵬程說,意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回應社會各界的關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干預機制,完善未成年人社會綜合預防保護體系。


其二,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機制延伸到社會治理,以便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及時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線索,完善固定證據,有效懲治違法犯罪,讓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有效的心理干預和司法救助,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護的能力和水平。


其三,整合各部門資源和力量,形成部門聯動、銜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護良好局面。可以預期,隨著強制報告制度的普遍推行,在提高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意識的同時,將進一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凝聚社會共識,在全社會營造更加濃郁的關愛保護未成年人氛圍。


談及《意見》的影響,吳旭夢認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因此在以往的性侵暴力案件中他們無法發聲,不知道維護自己的權益。有了強制報告制度以後,即使受害者本人不知道上報,其所在單位在知曉事件後也需要報告。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對受害人來說,能夠及時發現和干預,有效預防不良事件發生。


在吳旭夢看來,強制報告制度能夠更加及時、高效地對不法行為進行打擊。家長、學校、賓館、醫院等方面知曉受害人被侵害的情況後都需要報告,能夠有效地打擊犯罪行為人。


“《意見》有助於形成一種共同聯動機制,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無論是司法部門還是監護人,整個社會都需要提高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識,意見的出臺有助於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氛圍。”吳旭夢說。


文字:韓丹東 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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