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中,我們常常犯得哪些錯兒?來測測你的同居法商

“關關雎鳩,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當男女雙方互生情愫,發展成為戀人以後,決定結婚以前,往往會先同居。

關於同居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你都瞭解嗎? 愛情是掏心的事情,享受愛情的甜蜜,也莫要被愛上了頭,注意安全規則。

不做傻白甜,你的法商是否在線?快來測一測吧。

同居中,我們常常犯得哪些錯兒?來測測你的同居法商

1、經過多年異地戀,韓梅梅終於畢業,來到上海,跟李雷開心的住在了一起。李雷把工資交給了韓梅梅,韓梅梅的工資負責家用。三年後,李雷的工資卡上一共攢了十萬元,請問,這錢算是誰的?

A 李雷的

B 韓梅梅的

C 李雷跟韓梅梅共同所有,一人一半

D 說不清

題目解析:此題考你的,其實是同居期間,財產關係分配的原則。

這個原則就是“個人所有為原則,共有為例外”。

這就體現了同居跟婚姻的大不同,一旦兩人結了婚,“共有為原則,個人所有為例外”。

舉個栗子,結了婚,他的工資有你的一半;同居,你的工資是你的,她的工資是她的,你幫她還的房貸是自願贈與還是借貸視案情而定。

再舉個栗子,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共同出資的房產,分手時如何分割?

房子屬於登記方的,但共同出資方對該房產享有債權,可要求另一方返還自己的出資額,以及相應的房屋增值收益 。但結婚後買的房子,即便是寫一個人的名字,那也是兩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姻關係對財產是強保護。

當然,如果同居時你們之間有書面約定,比如約定住的房子一起付首付一起還房貸,屬於共同共有;婚後約定,房子一人一套。這些不違法,都隨你們。

綜上,本題的參考答案:A

2、馬麗跟李軍在外打工時認識,日久生情,就在一起了。2012年5月,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因為當時年紀小,還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就沒有領證,時間長了,大家也不記得這事了。轉年,馬麗生了個女兒,李軍就很不開心,經常不回家,人也聯繫不上,感情日漸淡薄。馬麗向法院提出離婚,請問法院會怎麼處理?

A 按照離婚訴訟處理

B 按同居關係糾紛處理

C 沒法處理,因為根本聯繫不上李軍

D 調解處理

題目解析:這套題考你的,其實就是什麼才算是結婚?

法律上的結婚,只認結婚登記。就是你們一起去了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中心簽字領證,那一天開始,你們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二人了。

親們,記住,人家給你畫個結婚證,舉辦個浪漫無比宏大婚禮,都算不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

尤其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明確講,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那個時候沒領結婚證的,大多是老一輩了。

1994年2月1日之後,都得去領證,不領證的,即使辦了婚禮,對外以夫妻相稱,已經生兒育女,在法律上,也只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記住了,真結婚,去領證!!

本題的參考答案:B

3、李娜娜跟王俊俊談戀愛,兩個人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在兩年戀愛期間發生了多筆經濟往來,其中王俊俊給李娜娜買了一個最新款的華為PRO30手機,還在他們出租房裡新裝了一個格力中央空調,並以轉賬及發紅包等形式轉款給了李娜娜一萬多元。

但是李娜娜的父母一直不太滿意,日子久了,李娜娜也覺得兩人不太合適。分手的時候,王俊俊搬了出來,問李娜娜要回他曾經買的東西、發的紅包。

請問王俊俊能拿回什麼?

A.、分都分了,男方給的都能拿回來

B、手機不能拿回來,空調能折算成錢款拿回來,發的紅包看情況

C、手機能拿回來、空調已經裝了,拿不回來,發的紅包算贈予

D、什麼都拿不回來,這就是戀愛的成本

題目解析:兩人同居,吃穿住用在一起,經濟往來是必然的。

你儂我儂的時候,置辦許多東西,送了很多禮物,發了很多親愛的,一旦情滅,這些錢財物件看著心疼,要不回來肝疼。

所以哪些算是贈與?哪些算是彩禮?哪些算是共同財產?哪些算是已經消耗?都要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

法律規則都有,但每一個案子適用哪一個規則,卻是一件複雜的事情。

這個案例中,參考答案:B。

手機算贈予,那些同居期間兩人互送的禮物,一般無需返還。

空調是為了共同生活買的,現在王俊俊搬出去無法使用,可以要求折算後補償。至於紅包,相對複雜一些。有一些可能涉及借貸(包括案外人的),另一些可能是互表愛意的往來,要看每一筆的具體情況。

年輕的時候,總以為感情摻和了錢,就不純粹了。日後你會曉得,好的感情,不會因為談了錢就不好了,最關鍵,你要明白這錢怎麼花怎麼掙。

4、小玉跟男朋友阿明在一起很久了,兩人本來沒準備要孩子的,一次激情之後,小玉意外的發現自己懷孕了。阿明覺得現在剛找到新工作,連房子也沒有買,兩個人又這麼年輕,拖個孩子怎麼養?最後還是決定放棄這個小生命。小玉很難受,但是還是去醫院做了流產手術。後來,兩人感情轉淡,簽定了一份分手協議。上面寫了:男方支付女方流產後的營養費、生活費2萬元。

小玉覺得自己跟了他六年,為此流了兩次產,要求阿明必須再給5萬元青春損失費否則不簽字。阿明後來給了小玉1萬元就不給了,請問小玉如果起訴的話,法院會支持麼?

A、營養費、生活費和青春損失費都會得到法律支持,一共7萬元

B、都不會支持,這些都是瞎胡鬧,除非男方自願給,女方啥也要不到

C、會支持營養費和生活費2萬元,不會支持青春損失費5萬元

D、不支持營養費和生活費2萬元,會支持青春損失費5萬元

題目解析:

親們,為什麼要請專業的律師寫協議,就是因為這個字眼跟那個字眼不一樣。

這個案子中,小玉按照協議能拿到2萬元的營養費跟生活費,但是拿不到5萬元的青春損失費。

本題的參考答案:C

為什麼?因為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一般而言法律都是支持的,但是法律也得“師出有名”,因為懷孕流產,要營養費,這個是有緣由的。但是男女雙方分手後,索要“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法院多半不會支持,因為法律上沒有這個權利啊。

如果當初小玉在協議上寫的是,“男方自願支付給女方調養身體營養費2萬元,生活費5萬元“,那麼法律就可以幫她要回來這7萬元,讓她在日後的生活中多一分從容與保障。

又比如婚內婚外簽訂的忠誠協議或者財產約定等,你要是寫”一方出軌,就得淨身出戶“這樣的條款,看似很狠,其實毫無作用。不如寫,如果“一方出軌,**某某房產則歸**所有”。

5、譚三跟劉玲是同鄉,兩人在山裡辦了婚禮,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後來在大城市裡打拼,市場裡租了一個攤位開始做生意,大家也都以為他們是夫妻。因為資金緊張,譚三就問朋友蘇小小借了二十萬。後來還不上,蘇小小把譚三告到了法院,要求還錢 。一審開庭後,要求劉玲也要一起還錢,劉玲說我跟他都沒有扯結婚證,這是你們的債,跟我沒關係。

請問,這個錢應該由誰來還?

A、譚三一個人的債,一個人去還

B、譚三跟劉玲兩個人的債,兩個人都得還,共同承擔

C、譚三先還,譚三還不起的話,劉玲再還

D、 不知道

題目解析:這個事本來可以沒有劉玲什麼事?這錢是譚三借的,她跟譚三不是夫妻關係,所以談不上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在這個案子中,劉玲還真得一起還。為什麼?

因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屬於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

理由在於:一,她跟譚三共同經營一個攤位,算是共同經營;

二,他們屬於緊密的同居關係,事實上,在外人看來,就是夫妻。

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即不同於夫妻財產關係,也不同於一般的合夥關係,雙方同居期間一方所欠債務要認定屬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以該債務屬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所形成為前提,否則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所以這個案例中,如果劉玲是在打工的時候才認識的譚三,兩人也僅僅是男女朋友關係,她是不需要承擔這個債務的。

本題的參考答案:B

親們,五道同居測試已經全部考完了!

這五個題目關係同居期間的禮物贈予、分手費、共同債務、財產分配、同居跟結婚的區別等,這些也都是我們在同居中常常遇到的那些事兒。

可愛的姑娘、帥哥們,你答對了幾道呢?同居法商幾何?

同居中,我們常常犯得哪些錯兒?來測測你的同居法商

婚姻不是兒戲,同居也需長個心眼。你從不心存害人之心,但也難保不被套路。學點婚姻法,終歸是讓這寶貴的人生多個安全線。

你問我,法律好學麼?

好學,因為它是規則,是規則就能記住。但你要遇到家裡那些事,又會撓頭,這件事法律上怎麼說怎麼辦?要把法律的規則運用到具體案例中去解決問題,還真是紛繁複雜的。

不過也不用擔心,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如果您日後遇到家裡那點煩心事兒,無論是關於同居、結婚準備、離婚析產、賣房買車買大件,希望諮詢下專家知道個策略方法,還是想請律師解決眼前的大小糾紛,都可以來找小加。

同居中,我們常常犯得哪些錯兒?來測測你的同居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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