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詩詩朱一龍《親愛的自己》裡那些可能會坐牢的角色們大賞

近日,都市劇《親愛的自己》正在熱播中,隨著劇情的推進,我們發現了很多明顯的邏輯漏洞和法律漏洞,劇中一些角色的行為在現實中也確實是違法的,今天我就帶大家仔細剖析一下。

首先是女主李思雨作為綠寶的銷售總監,在招投標過程中給劉洋轉賬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存在很大的風險的。李思雨是投標方負責人,而劉洋是招標方負責人。投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給招標方輸送金錢的行為,可能構成串通投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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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串通投標行為的表現之一就是投標者賄賂獲密,即投標者通過賄賂手段,在公開開標之前,從招標者處獲取投標者報價或其他投標條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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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劇中李思雨向劉洋轉賬是出於好意並未有賄賂的想法,但自其後續從劉洋郵箱發出的郵件獲得項目的內部材料(也就是前文中說到的其他投標條件),此行為自其收到郵件時即已成立,刪除郵件的行為並不能構成犯罪中止,也就是已經構成犯罪。基於劉洋的單位背景應該是國企或事業單位,這種明顯的大額的犯罪行為是逃不過監察委的火眼金睛的。

對於一個2600萬的大單子,依照刑法的規定很有可能構成情節嚴重,李思雨和劉洋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就是潘總,觀眾可能都沒有想到,潘總並沒有看過女主的企劃書,出於私人情分就投資給女主的公司“來電了”投資的三百萬居然是未經董事會同意的,走的卻是綠寶的公賬,這最後也招致了其被董事會罷免,但是其實這已經是比較輕微的處罰了,他的行為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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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潘總在未經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自己決定投資三百萬,進行營利活動,已經是違法行為,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看到,劇中人物其實是想對幸運的,但是也要提醒生活中的大家:危險動作,請勿模仿哦~喜歡的記得點贊,關注或轉發,也可以在下面發表自己的意見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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