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因商標侵權被判賠1200萬

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商標侵權案做出判決。小米家族“著名”的“米家”商標被判侵權,法院判賠

1200萬元。


小米因商標侵權被判賠1200萬


這則知識產權案件的原告是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有好幾個: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京東)、杭州京東惠景貿易有限公司、崑山京東尚信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


小米因商標侵權被判賠1200萬


杭州中院認定小米侵權


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小米通訊公司承擔1200萬元損害賠償責任,並承擔聯安公司維權合理開支103767元,兩項共計人民幣12103767元;


小米科技公司對小米通訊公司應對賠償金額中的6803767元承擔連帶責任。


京東電子商務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不承擔責任。


杭州京東公司、崑山京東公司、上海圓邁公司和京東世紀貿易公司作為侵權商品銷售方,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因具有合法來源,不承擔賠償責任。


小米因商標侵權被判賠1200萬


判賠那麼高,因為銷售額好幾億


關於具體的賠償金額,杭州中院認為需要考慮被控侵權商品的利潤率以及侵權行為對利潤的貢獻率。為儘量精確計算,杭州中院對京東方面提交的進貨發票中載明的其從小米通訊公司進貨時的進貨價,與京東網頁上銷售價侵權商品的銷售價作對比,可以計算出京東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利潤率約在30%。


小米因商標侵權被判賠1200萬

小米方面除了京東的銷售渠道外,銷售侵權商品的“小米商城”、天貓“小米官方旗艦店”、“小米之家”均是直營,即由小米直接向終端消費者銷售,其利潤率顯然不應低於作為中間商的京東的利潤率,據此可以確定小米的利潤率不低於30%。


在綜合考慮全案因素的基礎上,排除“小米”的商標、侵權商品實物及其中所含技術等因素對利潤的貢獻後,再行確定涉案侵權行為對小米方面利潤的貢獻率。


小米因商標侵權被判賠1200萬


小米回應將上訴


小米公司對上述“米家”商標案回應稱,本次訴訟中僅僅涉及小米10款產品的商標使用爭議,小米的“米家”商標絕大部分權益完全與此無關,不影響小米對“米家”商標的使用。本次訴訟結果僅為一審判決,小米還將提起上訴,雙方的商標爭議仍有待解決。


小米因商標侵權被判賠1200萬


小米表示,杭州聯安所擁有的商標是“MIKA米家”,小米所擁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關組合,小米公司早在2014年8月就對“米家”商標進行了佈局,並且從2015年5月開始,小米針對“MIJIA”、圓形及組合還進行了全類別的申請。截至目前,小米公司名下共有140餘件“米家”相關商標,近140件“MIJIA”相關商標,覆蓋眾多品類。


小米還回應說,杭州聯安申請註冊的第10054096號“MIKA米家”商標,僅核定於第9類,指定報警器、電鎖、電線、防盜報警器、擴音器喇叭、錄像機、聲音報警器、網絡通訊設備、揚聲器音箱等商品。


對於杭州中院認定的30%利潤率及其計算方法,小米也表達了反對,稱此前已告知法院,2018年報中已披露小米硬件綜合稅後淨利潤低於1%。“儘管不同品類淨利潤有所不同,但一審判決中所言30%顯然極大背離事實,對此我們深表遺憾及強烈異議。”


安防公司7年前就註冊了“米家”


本案原告聯安公司擁有“米家”註冊商標,其起訴指控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網關、無線開關、對講機、智能攝像機雲臺版、智能攝像機1080P、小白智能攝像機、行車記錄儀、煙霧傳感器報警器、門窗傳感器、天然氣報警器等共計十款商品上、銷售網頁中使用“米家”標識構成侵權,遂提起訴訟,主張總計7800萬元的賠償(計算到2017年12月4日)。


小米因商標侵權被判賠1200萬


案件時間脈絡


在判決中,杭州中院還特別梳理了一個時間關係:聯安公司註冊涉案商標的時間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佈推出“米家”品牌的時間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並不是搶注他人商標再提起訴訟的情形,聯安公司註冊本案商標並無惡意。另對註冊流程進行審查,流程完全符合國家商標法的註冊過程,合法合理。


因此,除非杭州聯安存在惡意“搶注”(搶先註冊),不然小米即便上訴大概率還是會敗訴,但有可能會減少賠償金額。


會誤認安防公司產品源於小米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被控侵權“米家”標識與“米家”註冊商標標識構成近似,小米通訊公司的大規模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為聯安公司的商品來源於小米,即產生反向混淆


唯冠公司VS蘋果“IPAD”,四川“野馬”VS美國福特“FORD MUSTANG”,“新百倫”VS美國“New Balance”,“藍色風暴”VS百事可樂,“妙妙”VS蒙牛。這些都是反向混淆的例子。


在反向混淆侵權案件中,在後商標使用者往往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使人們看到標識後立即聯想到該商品來源於某知名企業。這是因為那些名牌處於市場強勢地位,通過廣泛宣傳、促銷等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並且,其知名度及市場佔有率越高,發生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


小米還能繼續使用“米家”商標嗎?


在小米上訴期間,仍可繼續使用“米家”的商標,但如果最後敗訴,小米就不可再在這10款產品上使用“米家”標識。屆時,小米麵臨三種選擇:


1、改標識;

2、向杭州聯安買商標,但購買成本預計會較高;

3、向杭州聯安申請商標許可使用,但這種方法意味著後續小米可能一直受杭州聯安的牽制,因此反而最不可取。比如紅牛、加多寶、江小白……的下場,你懂得。


“米家”商標之爭,再次警醒我們,申請商標要趁早!


保護知識產權

就找中部智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