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不約定薪資,合同有效嗎?

企業招聘,網羅社會精英,乃是在開拓市場時需要大量的人才,使企業發展更迅速,俗話說“人多力量大”、“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

同時,求職者應聘,不僅想“發光發亮”,同時也要“搬磚”生存,而“薪資、待遇”,在HR和求職者面試時,是一個必須談及的話題。
這不,最近有一件事情,讓UE君的朋友小凱發愁了:

簽訂勞動合同不約定薪資,合同有效嗎?

其應聘的銷售崗位,因與業績掛鉤,收入不穩定,確定入職,在簽訂勞動合同中並沒有約定薪資這一項,只是口頭對其進行了說明。

2個月後,因小凱的業績不好,公司欲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協商後小凱不同意。此時公司HR“突發奇想”,鑽法律的漏洞,因勞動合同中缺少了勞動合同法定必備條款“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無效。便讓小凱離職。


簽訂勞動合同不約定薪資,合同有效嗎?

今天,就讓UE君普及下知識:

1.勞動合同的法定必備條款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面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不約定薪資,合同有效嗎?

簽訂勞動合同不約定薪資,合同有效嗎?

2.缺少法定必備條款——是否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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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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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明確約定了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並且,《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簽訂勞動合同不約定薪資,合同有效嗎?

UE君小結:

小凱和企業雙方既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有勞動事實,所以雙方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小凱公司HR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相關規定進行。
提醒大家一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法定必備條款的完整性、確定性,一旦發生爭議時,可以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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