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洞鎮司法所、綜治中心成功調處一起因水資源利用引發的矛盾糾紛

近日,武平縣象洞鎮司法所、綜治中心成功調處一起因水資源利用引發的糾紛,有力服務春耕生產。


案情回顧


洋貝村練某進、練某生等十幾家農戶,在百拳頭排上南坑桐樹坑有20多畝的責任田,這些責任田的灌溉水源全靠百拳頭排上南坑桐樹坑一個小山窩的自然泉水,同村莊的練某明在自然泉水水源口用自來水管新建一條水渠道,將部分水引到其養羊場所供水,此舉影響了農田灌溉用水從而引發糾紛,農戶們向鎮司法所、綜治中心請求援助調解。

練某進、練某生等十幾家農戶稱他們百拳頭排上南坑桐樹坑有20多畝責任田灌溉水源全靠自然泉水,此山泉水源水流較小,村民練某明現將一部分水源引至養羊場,導致無法正常供應責任田,影響當前的春耕生產。練某明聲稱泉水是自然資源,大家都有權利用,都是為了生產生活,不同意拆除其新增的水管。

面對此種情況,鎮司法所、綜治中心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通過背對背方式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地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處,找準切入點,當面達成以下一致意見:水資源為國家所有,為不影響農田戶的生產需要,練某明同意另行打井取水。至此,糾紛得到妥善化解,雙方當事人表示滿意。通過優質的法律服務,成功化解一起因水資源利用引發的矛盾糾紛。


象洞鎮司法所、綜治中心成功調處一起因水資源利用引發的矛盾糾紛


法條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46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86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3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28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9號 第三條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為農業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供稿:縣司法局 鍾慶晴 林武榮


來源:平安武平

編輯: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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