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法院会支持吗?


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法院会支持吗?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因分手补偿写下借条后又反悔而对方以民间借贷案由诉至法院的案件。在日常工作中,笔者也经常接到类似案件的咨询。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给付对方“感情债”,那么这种“感情债”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从司法审判实践和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感情债”认定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法官在这类案件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官、不同的观念及审判思路导致这类案件的判决五花八门,但都以合法、合理、无碍公序良俗为限。那么,在处理这类型案件时,笔者认为至少需要区分以下几种类型:

一、恋爱或婚前同居结束时

男女恋爱是你情我愿的行为,恋爱后可能发展到同居生活,是否同居是双方自由选择的结果。但无论恋爱或是同居在法律上来讲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至少民事层面)。从恋爱到同居再到分手,这其中的是非对错并非法律干预调整的范畴,一方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赔偿”等名义诉至法院,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但如双方和平分手,并且能就分手补偿达成一致协议,一方也同意支付的,当然没有问题。男女双方基于恋爱同居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的分手补偿协议,属于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协议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不存有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分手费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这种类型的“分手费”一般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离婚时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对夫妻共产财产的处置并不强制要求完全的“平等”、“平均”。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这种基于特殊身份关系所形成的补偿协议,并不适用民法或合同法关于“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双方自愿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

不违反公序良俗(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底线,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原则上这类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即在此类情形下,无论是向法院主张要求按协议支付补偿还是主张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支付方的配偶也是有权起诉请求接收方予以返还的。

最后笔者想说,好聚好散,生活不易,婚姻不易,且珍惜!

作者:王霞明律师/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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