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被要求限期拆除怎么办?山东一村民告赢执法局

原告

任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振仪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山东省枣庄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基本案情

原告任xx系山东省枣庄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上房屋。2020年04月26日,原告发现自家大门上被张贴由枣庄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行为”),认为“该户”在村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的行为违法,责令“该户”在2020年04月29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将被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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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已经住了很多年的房屋,怎么突然要被限期拆除呢?原告任xx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振仪(实习)律师介入案件。

经过万典律师调查发现,任先生的房屋建成多年,之前历经2011年该片区域的房屋征收,进行了入户测量和评估,也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现因被列入“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仅因原告未能与政府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而被被告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明显是在以拆违的名义促进拆迁进程,逼迫原告同意拆迁,目的非法,不具有正当性。

行政诉讼

2020年7月6日,原告任xx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万典律师认为:

一、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本案中,原告房屋为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具有合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已经建成多年,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且并不属于不可改正的情形,应当依法补办手续。被告不经调查即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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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对原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从未到原告处调查,未能查明涉案房屋的真实状况;更未告知原告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之前从未到原告处调查,未能查明涉案房屋建设的真实状况,也根本不清楚原告房屋建设时间;更未告知原告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所做的被诉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不能成立。

胜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建设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并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本案原告提交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够证明原告对所建房屋拥有合法的权利,故被告认定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枣庄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市中综执限拆字【2020-0426】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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