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例有效”,“**%有效”等类似用语
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实际生产产地,颜色,功能等应与产品获得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原则上包括:商品名(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
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和符号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生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必须有相应的检验数据及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委托生产相关信息的标识:
委托生产加工的,必须注明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
警示语标识:
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泡沫浴产品应该标注: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者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不良反应,即停用;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者“卫生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特批和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GB5296.3-2008化妆品通用标签
必须标注的内容:
1.化妆品名称:真实,简明易懂,显著位置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依法登记并承担化妆品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3.净含量:标在展示面或者可视面
4.化妆品成分表: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5.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标注在可视面(含底面)
6. 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标注在可视面(含底面)
7.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8.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9.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