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择路,跳河而亡,在岸边围观的近百人无一施救?


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择路,跳河而亡,在岸边围观的近百人无一施救?

某地一名小偷在盗窃居民的自行车时,被三位居民当场发现,追打过程中小偷慌不择路,跳河而亡,而在岸边围观的近百人无一施救。对于小偷的死要不要有人负责,说法不一,基于对于小偷的愤恨,有人说,小偷的死与居民的追赶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因此,无须负责。有的人说,小偷固然可恨,可是他也是一条生命,对人近百人的冷血感到不解。以下,笔者谈谈自已的看法。

三位居民追打小偷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择路,跳河而亡,在岸边围观的近百人无一施救?

对一般的犯罪来说,犯罪结束后,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但对于财产性犯罪,被及时发现并连续追击,直到小偷将财物隐匿至安全处所时,都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此处的正当防卫仅指一般防卫,即追击者仅有一般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一般防卫下,有限度的要求,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居民仅可对小偷实施一般防卫。

防卫过当时产生救助义务

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择路,跳河而亡,在岸边围观的近百人无一施救?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防卫过当情况下,就会产生救助义务,并不以对方是小偷就不产生或不履行此义务,有义务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造成损害,就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居民涉嫌不作为犯罪

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择路,跳河而亡,在岸边围观的近百人无一施救?

虽然在河岸上观看的有近百人,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有救助小偷的义务,本案中,仅追击小偷的三位居民负有救助的义务。其义务来源就是防卫过当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即小偷死亡的重大危险。

根据当时情况,如果三位居民在众居民协助下,只要履行了救助义务,完全可以避免小偷的死亡,而三位居民在有救助义务、有能力履行义务且只要履行义务就可以防止小偷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选择不履行义务,最终导致小偷死亡,因此,三位居民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三位居民处有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或免除刑事处罚,都是可选项。

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择路,跳河而亡,在岸边围观的近百人无一施救?

结语:小偷的行为虽然可恨,但小偷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其生命的权利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在财物与生命法益面前,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选择生命法益,当小偷的生命因居民的行为面临危险时,居民有义务降低危险,防卫结果的发生,否则,本来是正义的行为也会变成犯罪行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