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維:追求刑事政策把握與刑法適用統一融合

黃京平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十批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發佈傳遞出依法準確適用涉疫情罪名的政策導向。這也表明,所有涉疫違法犯罪案件的正確辦理需要正確處理政策把握與法律適用的關係,也以兩者關係的最優協調為條件。法治思維,是兩者關係高度統一的根本所在。

  以法治思維正確協調政策把握與法律適用的關係,必須對刑事政策作必要的細化理解,才能從關鍵節點、細微之處把握刑事政策對刑法適用的實際作用。刑事政策分為法外政策與法內政策,也就是影響立法的政策與影響司法的政策。辦理涉疫違法犯罪案件中所強調的政策,是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有兩種主要作用路徑:一種是制定司法解釋(含規範文件)或明確政策指引,起到類型化的作用;另一種是政策觀念參與刑法適用的過程,是起到個別化的作用。不同路徑發揮作用的刑事政策,所形成的影響規模、影響範圍,有著明顯的區別。最高司法機關有權制定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明確全國檢察機關必須遵行的具體政策指引,是效力最高的政策實施主體。與之對應的政策實施主體,即具體辦案是司法官,某種意義上,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權,正是司法官將政策因素融入刑法適用過程的淵源。

  刑事司法政策的不同作用路徑和不同實施主體,決定了政策實施與刑法適用的不同關係。以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傳播類犯罪的認定為例,“兩高兩部”制定實施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激活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適用,實際是刑事政策直接作用、充分作用的結果。《意見》為該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該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係,提供了基本的司法認定標準。適用這樣的司法規則辦理具體案件,司法官的基本職責就是精準區別罪名、嚴格入罪標準、妥當確定刑罰。最高人民檢察院採用多種形式,包括答記者問、典型案例、業務培訓等,不斷明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傳播類犯罪的認定細則、政策指引,值得充分肯定。換言之,按照政策指引,具體辦案的司法官,不能降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入罪門檻,只能嚴格把握該罪的構成條件,依照法律正確適用相關罪名。這就是刑事司法政策類型化作用的重要體現。

  根據刑事司法政策的類型化作用,司法官可否在具體案件的判斷中酌情體現從寬政策?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第一,在疫情防控期間,“決不能為了體現從嚴從快的打擊要求,人為降低犯罪標準、模糊一般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這是刑事司法政策的底線。適用一個實際以司法解釋激活的罪名,要想嚴守入罪標準,在司法判斷中清晰區分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界限,妥當的司法操作方式,便是入罪認定標準的適當把握。在《意見》和相應細化規則、政策指引尚未明確基本罪量標準的情況下,恰當把握入罪標準,嚴格控制入罪的案件數量,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踐路徑。第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典型的法定犯。該條罪名規範,在此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被司法解釋實際激活,針對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傳播行為進行規制。就刑法規定和司法解釋構成的規則體系而言,其預防功能理應優先於懲治功能,一般預防功能理應優先於特殊預防功能。也就是說,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司法活動,重心不在懲處多少人,而在教育多數人,規制社會成員的行為,使公眾的行為符合疫情防控的規範。以儘可能少的懲處數量,獲取最大的威懾、預防、規範效果,應該是司法的妥當目標。通過具體案件的辦理,達到以案明法、以案釋法的輻射效果。第三,具體的刑事司法政策,不僅作用於刑事案件辦理,而且還對辦理類型相同、性質有別的違法案件具有指導意義。正是這種完整意義的刑事政策觀,才在禁止降低入罪門檻的同時,允許依法酌情從寬認定行為性質,對可訴可不訴、可判可不判的案件,不以犯罪論處,依法認定為相應的違法行為。

  貫穿涉疫違法犯罪案件辦理的主線,是特定犯罪的一般社會危害性與疫情防控時期的特殊危害性的相互關係,以及這兩類危害性在司法判斷過程中作用形式。可從以下方面把握:第一,現實的司法判斷依據,通

  常包括立法規定和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入罪標準和升檔量刑標準,對司法判斷結果具有實際的約束力。影響或制約司法解釋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大致分為平義政策、從嚴政策和從寬政策。適用受平義政策影響的司法解釋,司法官具有政策適用空間,當這種適時調節的傾向已由政策指引明確時,應遵從政策指引。絕大多數司法解釋的制定,是以平義政策為基礎的。適用平義政策影響的司法解釋,可以將疫情防控時期的特殊危害性,作為依法從嚴懲治的理由。例如,疫情防控時期,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藉機詐騙等犯罪行為,具有明顯的特殊危害性等。第二,精準把握司法政策的施策方向、施策力度、施策範圍,與準確適用刑法的實質精神相一致。區別處理、適時調整,是刑事司法政策的靈魂。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具體政策指引強調,在辦理涉物價犯罪案件,對刑事政策的把握應當與疫情防控進展、復工復產所需要的市場環境動態協調。疫情防控初期和攻堅階段的政策重心,與疫情防控形勢趨緩向好階段的政策傾向,應當有所區別。刑事司法政策的調控方向,與刑法適用的基本目的高度融合,是以法治思維辦理涉疫案件追求的結果。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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