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治理環境下,一個黑社會的覆滅歷程

【案例】1996年,被告人周某來到瑞安市塘下鎮,開始幫老闆在場所看場並結識了一批社會閒散人員,期間幫人打架鬥毆,逐漸在社會上小有名氣。

2001年,被告人周某還受僱行兇致人重傷,後因故意傷害等罪名,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在社會上名氣大增。2006年,被告人周某刑滿釋放後又回到瑞安市塘下鎮混社會,2007年,被告人周某倚仗社會勢力夥同塘下本地人趙某1、趙某2一起開設賭場,被告人周某因賭資糾紛進而尋毆對方,糾集十幾人到瑞安市塘下鎮鮑田一帶與本地人戴某等人進行鬥毆,雖所攜帶的刀具不能與對方持槍對抗,但仍不落下風,同案人員一一被抓歸案,被告人周某卻成功躲避了公安機關抓捕,從此名聲大震。

高壓治理環境下,一個黑社會的覆滅歷程

2007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周某和被告人蔡某結拜為兄弟,為建立自己勢力、確立社會地位,籠絡了被告人艾某等社會閒散人員為手下人員。

被告人周某通過安排手下人員在瑞安市塘下、汀田一帶賭場裡看場、倒款等手段,獲取了數十萬元非法利益並用於組織發展。被告人周某購買車輛供手下人員使用;為手下人員租房住宿;帶手下人員去KTV娛樂吸食K粉;介紹手下人員替本地人提包掙錢;為受傷的成員提供醫藥費;積極出面幫手下人員解決各種糾紛。

被告人周某通過上述手段發展壯大組織,讓手下兄弟死心塌地跟隨他做事。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周某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艾某等為積極參加者,結構緊密、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周某作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尊稱為“芋頭哥”,組織人員均聽命於被告人周某。在組織發展過程中形成被組織人員認可的“服從芋頭哥的安排,兄弟之間要團結、講義氣,在外不要隨便打架、吵架,不要給芋頭哥惹麻煩”等不成文行為規約,對於不聽話、出賣兄弟的組織人員,將遭受排擠、疏遠。

該組織為確立社會地位、謀取非法利益,在瑞安市塘下鎮一帶及周邊,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一系列的犯罪行為,提升了組織威望,在塘下一帶社會上形成了“芋頭是江西人老大”的名聲。

2010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等因瑣事在塘下鎮香格里拉KTV門口將本地大哥級人物陳某1等人捅傷。2010年5月份,被告人艾某因賭債糾紛和本地人舒某、梁某等人在塘下鎮中港商務酒店聚眾鬥毆。後因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罪名,被告人周某等組織領導者、骨幹人員被陸續抓捕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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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以來,被告人周某刑滿釋放後繼續在塘下發展,通過和本地人合夥開設賭場,安排組織人員參與賭場經營牟利,迅速聚攏組織人員並進一步發展壯大勢力。

逐漸壯大成被告人周某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蔡某等為積極參加者,結構緊密、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周某、蔡某通過合夥開設安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讓組織人員考取各種建築方面的資質證書,以享受養老保險和工資的名義籠絡人心,壯大組織勢力。

該組織利用影響力強行奪得國際名都小區的物業管理權,阻攔正規物業公司進駐,排擠其他搬運競爭對手,震懾強迫業主,在小區內實施霸王搬運,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併為組織攫取了鉅額的經濟利益。被告人周某利用所獲取的鉅額非法利益籠絡、照顧組織人員,安排組織人員購買車輛、掛靠公司入職、出去旅遊、提供食宿、喝酒唱歌、介紹工作,利用組織影響力,插手上馬村舊村拆遷工程,多次安排組織人員到場為強拆架勢助威,欺壓弱勢村民,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高壓治理環境下,一個黑社會的覆滅歷程

被告人周某利用組織影響力搭股KTV、酒吧等各種娛樂場所,被告人周某利用組織影響力拿到香緹花園、玉桂閣小區等多個小區搬運工程,以及榮強景苑、嶺下小區等多個小區外牆工程,並安排組織人員分別負責,以攫取鉅額經濟利益,累計獲利金額達百萬元。

該組織自成立以來,在瑞安市塘下鎮一帶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開設賭場、強迫交易、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欺壓、殘害群眾,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穩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及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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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注意: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

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如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後雖有不良行為或者一般性的違法活動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高壓治理環境下,一個黑社會的覆滅歷程

【罪數問題】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而不要求具體實施其他某種犯罪行為。如果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同時,又進行其他諸如殺人、傷害、強姦、搶劫、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的,則應以本罪與其他所實施的具體犯罪進行並罰。根據《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按照刑法第294條第3款的規定,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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