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工程:工傷保險責任誰來擔?

建築施工企業將所承包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一旦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誰承擔呢?今天,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張某經劉某招錄到甲公司承包的工地從事雜工工作。2016年5月,張某因工受傷。甲公司否認與張某存在勞動關係,不認可張某受傷屬於工傷,亦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

2017年2月,張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因張某系包工頭劉某招錄並支付工資,仲裁委員會、一審及二審法院均未支持張某訴求。2018年6月,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張某工傷;同年7月,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並認為張某達到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八級。甲公司不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後經兩審終審,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8年9月,張某再次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醫療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共100餘萬元。仲裁委員會以張某與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裁決駁回張某的各項請求。張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張某的部分訴訟請求。張某、甲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案中,根據生效行政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甲公司在承包建築工程項目的勞務用工後,違反規定,將勞務用工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且無相應資質條件的劉某,劉某招用的張某於2016年5月因工受傷,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8年6月認定張某為工傷,雖然張某與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甲公司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應依法支付張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故判決甲公司支付張某醫療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1萬餘元。

【法官說法】

該案是較為典型的用工單位違法轉包導致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所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本單位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勞動者系由上述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公司或個人招錄,故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時用工單位仍然應當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法官提示】

第一,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應提高守法意識,做到合法用工,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設立的初衷,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並降低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一旦發生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遭受工傷的情況,勞動者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均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支付,賠償數額大,違法成本高。故在施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切莫貪圖眼前利益,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法轉包,合法用工,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

第二,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應注重安全防護,及時確認保險狀態並留存相關證據。在工作中,勞動者應切實增強自身安全防護知識,在危險作業時遵守工作規程,注意自身安全,以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同時,勞動者應做到對自己的保險繳納情況心中有數,如遇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應及時主張權利,並留存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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