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國家安全”知識投資者問答(三)

新《證券法》“國家安全”知識投資者問答(三)

為了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維護國家安全,2015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4月15日是第5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主題為“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保障”。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血液”和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金融安全的關鍵,是要通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體系、轉變金融發展方式和健全金融法治,實現金融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今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貫徹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精神,從全面深化改革、防控市場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等多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基礎性制度,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全面夯實了金融安全的法治根基。

加強投資者保護,切實維護投資安全

新《證券法》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規定了哪些“硬核”措施?

新《證券法》“國家安全”知識投資者問答(三)

資本市場運行以投資者參與為基礎。沒有投資者,資本市場便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切實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好投資安全,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是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體現。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一部《證券法》就是一部投資者保護之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監管的核心目標。投資者保護的理念和宗旨,貫徹於證券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監管等各個層面、各個環節。

新《證券法》基於我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的投資者結構,在原《證券法》規定的基礎上,加強了對中小投資者的傾斜性保護,設置“投資者保護”專章,規定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硬核”措施,例如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股東權利徵集制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受託管理人制度、先行賠付制度、以“聲明退出制”為核心的特別代表人訴訟(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等等。

新《證券法》在提高違法成本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完善法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嚴打證券欺詐行為,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投資安全的基礎性制度。新《證券法》按照這一原則,全面提高了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證券違法行為的成本。

其一全面提高行政處罰幅度。對欺詐發行行為,最高可處罰款從原來的募集資金百分之五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最高可處罰款從原來的六十萬元提高至一千萬元。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欺詐發行、虛假陳述行為的,分別處以最高二千萬元或者一千萬元的罰款。

其二完善細化相關民事責任。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將保薦人、承銷商的責任人員也納入連帶賠償責任範圍,新增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不履行公開承諾等的民事責任制度。

其三規定切實保障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的措施。創造性地引入欺詐發行上市責令購回、先行賠付和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等三項有助於切實保護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的機制。

主播、剪輯: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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