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為何被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為何被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典型案例

沈某,中共黨員,2013年8月起任A市B區C街道D社區居委會副主任。2018年12月,沈某因嚴重違紀違法被C街道黨工委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並責令辭去居委會副主任職務,改任D社區專職工作人員。2019年5月,沈某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A市B區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2014年1月起,經C街道統一安排,D社區安裝停車收費系統並開始收取停車費,收費項目包括包月停車費、儲值卡充值費、臨時停車費。上述停車費由專人以現金形式收取後定期交至時任D社區居委會副主任兼出納沈某處,由沈某以現金存款方式存入D社區居委會銀行賬戶,每月由C街道財務科工作人員根據沈某上交的銀行現金交款單入賬,作為社區經費使用。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沈某利用其擔任D社區居委會副主任兼出納的職務便利,採取坐收坐支、重複記賬等方式,將共計106萬餘元社區停車費佔為己有。

此外,2013年至2018年9月,沈某利用其擔任社區居委會副主任兼出納的職務便利,採取坐收坐支、虛構賬目等方式,將共計58萬餘元社區賬戶資金非法佔為己有。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為何被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分歧意見

關於沈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是否屬於監委管轄以及沈某行為如何認定,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沈某已於2018年12月被責令辭去社區居委會副主任職務,已經不是監察對象,因此其後發現的沈某涉嫌職務犯罪問題不該由區監委管轄,而應由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沈某涉嫌職務犯罪行為發生在其擔任社區居委會副主任期間,可以由區監委管轄,但不再適用政務處分。社區停車費屬於公共收費、社區賬戶資金屬於國家財政撥款,都屬於公共財物,沈某將公共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涉嫌貪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沈某涉嫌職務犯罪行為可以由區監委立案調查,但不再適用政務處分。沈某不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涉嫌職務侵佔罪,而非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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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一)已被責令辭去公職的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管轄問題

監察法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其中包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沈某在2018年底被責令辭去社區居委會副主任職務,也不再擔任出納,已經失去了公職人員身份。但監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監察委員會“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該規定並沒有要求監察機關開展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具有公職人員身份。所以,對不再擔任公職的人員,監察機關仍然可以對其在擔任公職期間的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予以立案調查。因此,沈某在擔任社區居委會副主任期間涉嫌職務犯罪問題可以由監委立案調查。

(二)沈某的行為涉嫌貪汙還是職務侵佔

準確認定沈某的行為,需從沈某的身份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分析:

貪汙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徵、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沈某作為社區居委會副主任兼出納,收取社區停車費和管理社區資金的行為,屬於社區內公益事業管理和集體公益服務等自治管理服務行為,並非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上述七類行政管理行為,故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貪汙罪的犯罪主體。

綜上,沈某利用擔任社區居委會副主任兼出納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社區停車費和社區賬戶資金,涉嫌職務侵佔罪。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審核:李 楠

製作:張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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