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暴行为致受害人损伤是否应该担责

当事人双方婚后因琐事争吵,一方当事人用砖头击打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其严重损伤,由此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对于一方当事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否要求赔偿以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实施家暴行为致受害人损伤是否应该担责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造成身体损伤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有:第一,行为人具有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暴力违法行为。包括殴打、伤害、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同时还包括间接家庭暴力行为,即雇用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第二,因行为人一方的暴力行为损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第三,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其中,受害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可以包括受到侵害时的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报告,也可以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录音、录像,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此外,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并不只是针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人格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本身,还包括发生在财产上、精神上的侵害结果的赔偿。

当事人双方为夫妻关系,二人发生争执时,一方当事人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上唇软组织穿通性损伤,对此,另一方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保护令。对于一方当事人用砖头击打另一方当事人致其受伤的行为可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其击打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违法行为,并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上唇软组织穿通性损伤的损害事实,且另一方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报案记录和另一方当事人的伤情记录,可要求一方当事人对于损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家暴行为致受害人损伤是否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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