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管轄規定(試行)》

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管轄規定(試行)

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明確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的管轄,及時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維護慈善募捐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開募捐違法案件,包括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公開募捐活動中發生的違法案件,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以及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

第三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公開募捐活動中發生的違法案件,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

第四條 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情形管轄:

(一)通過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由募捐箱設置地的民政部門管轄;

(二)通過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由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活動舉辦地的民政部門管轄;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開展公開募捐的,由提供信息服務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管轄;

(四)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由組織住所地、個人居住地等所在地民政部門管轄。無法確定所在地的,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許可或者備案機關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管轄。

違法活動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民政部門的,由共同上一級民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門管轄。

第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或者收到有關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線索後,應當進行甄別。本機關有管轄權的,依法調查處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受移送的民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六條 民政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按照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級民政部門指定的民政部門管轄。

第七條 上級民政部門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的民政部門和其他相關民政部門。

相關民政部門收到上級民政部門書面通知後,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民政部門。

第八條 民政部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已有其他民政部門正在辦理的,應當中止調查。管轄確定後,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應當繼續調查,其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移交案件材料。

第九條 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可以書面請其他民政部門協助調查。跨行政區域調查的,應當提前告知當地民政部門,當地民政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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