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坦诚=没有个人隐私”吗?不知道这三点,易入法律误区

夫妻之间有个人隐私权吗?不经对方同意查看对方隐私犯法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夫妻之间也有个人隐私权,而且等同于独立公民的隐私权。但夫妻之间的隐私权有其特殊性,需要考虑到共同利益的因素。若不注意,夫妻之间也容易发生隐私侵权现象,属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小洁性情温和,善解人意。但是结了婚后,老是对丈夫不放心,一加班就查岗,随时要看丈夫的手机,和朋友出去就经常打他朋友电话核实……

丈夫很生气,说,我虽然和你结了婚,但我也应该有个人隐私吧。小洁也很生气:“我们已经结了婚了,两个人就是像一个人一样,我全部都对你坦诚,你也应该对我没有任何隐瞒。夫妻之间不能有个人隐私。”因此,为这事,没有少闹矛盾。

很多夫妻之间就是这样,因为对隐私权的理解不同,逐步产生矛盾,越来越不信任对方,最后走到离婚的地步。

夫妻“相互坦诚=没有个人隐私”吗?不知道这三点,易入法律误区

那么,夫妻之间到底有个人隐私吗?

隐私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从法理上来说,隐私权是受法律保障的一个人的基本人格与权益,每一个独立公民应享有的隐私权,并不随着结婚而消失。所以,结婚后的个人隐私权等同于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但结了婚,两个人是夫妻关系,法律规定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所以隐私权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叫“夫妻共同利益”。

两个无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个人之间,隐私权所涉及到的利益交集很少,往往是对立或独立的关系。而夫妻之间,一些个人隐私权往往涉及到对方的利益,这时,他所享有的隐私权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因此,就不能当作纯“个人”的隐私权来看待。

所以,可以这么说:不影响到夫妻一方利益的隐私权可以个体独立享有,而如果涉及到共同利益的,则需共同享有,也就是需要向另一半坦诚。

这在实际操作上来说,有一些难度。比如,妻子在婚前谈了好几位男朋友,请问这个需要向丈夫坦白吗?妻子会认为,这是我的个人隐私。丈夫则会想,你是我的太太,我应该知道你以前所有的事,特别是你情感方面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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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夫妻之间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尊重对方的独立、平等。

结了婚,其实还是独立平等的个体,享受法律对独立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这是大前提。所以,千万不能把对方的生活与情感范畴硬生生地划到自己这边来。要在信任的前提下,给予对方独立空间与隐私权,这是夫妻关系稳固与幸福的基本条件。

二、分清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

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涉及到共同利益。这个共同利益以现实结果的发生(或发生可能性)为基准。

比如丈夫暗恋上了同事,有心去发展这种暧昧关系,那么存在出轨可能,会损害另一方利益。但如果只是暗恋,并没有任何企图或想法,即不涉及共同利益。

虽然结了婚,但如果喜欢某个人也很正常,不能以“思想罪”来判定影响夫妻利益。

其它显而易见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比如一方的收入、借贷等,往往是共同利益,这就没有个人隐私权可言。

另外,除了延续到婚后的财产关系外,婚前的情感关系往往不涉及共同利益。因为一是发生的婚前,没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二是不影响婚后两个人的情感状态。比如上文所说的妻子婚前谈了几个男友等,完全可以作为个人隐私,不向丈夫坦白。如果个人愿意坦白,且能够互相促进信任关系,也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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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惕“费斯汀格法则”在婚姻中的影响。

“费斯汀格法则”指的是,生活中的10%是由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情组成,而另外的90%则是由你对所发生的事情如何反应决定的。

在婚姻中, 一方容易想得太多、捕风捉影,在对方看来就是无理取闹,或者完全失去信任。这时往往会改变事情的走向,本来没事的也给搞出事来,弄假成真。

怎么办呢?一方面,要认识到,想象的可能性并不等于现实,防患于未然需要在合理的限度内(这个限度就是尊重与信任)。

同时,如果引起一方的猜忌与怀疑,为了维持两人关系,另一方需要适度让步,主动舍弃自己的部分隐私权,向对方坦诚自己的真实想法与事件本身的状态,让对方看到事情的本原,因此可以打消胡思乱想与不信任的状态。 向对方公开多少隐私、公开到哪个程度,自己还是有完全的主动权。

否则,一件很普通、正常的关乎隐私的小事,容易形成连环反应,一错再错,到最后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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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夫妻之间容易侵犯哪些隐私权?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以下夫妻之间的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仅举例,包括但不限于):

1、非法跟踪、监视,未经对方允许窥探个人私生活或生活空间。

2、未经对方许可,公开对方个人信息(姓名、年龄、住址、工作、肖像、收入等)。

3、故意破坏对方生活安宁。

4、未经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或非法查证对方财产。

5、私拆对方信件、偷看个人隐私内容等。

6、非法调查并公布对方社会关系、情感纠葛等。

7、宣扬对方未经法律确认的负面事实,刻意使对方名誉受损。

……

夫妻“相互坦诚=没有个人隐私”吗?不知道这三点,易入法律误区

总之,夫妻之间有个人隐私权,在信任基础上对双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是婚姻幸福的前提。

而当涉及到另一方或双方共同利益时,隐私权为双方共同享有,一方不能独享。所涉及到的共同利益,需要有客观结果或明确的客观结果可能性,不能做无限的推测与联想。

而且,夫妻之间照样会有法律意义上的侵犯隐私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是在具体判例中,量刑上会适当考虑夫妻关系的特殊性。

夫妻关系的“你我一体”“合一”是指情感与目标层面的,不能奢求对方整个生活与思想层面在自己面前是个“透明人”。

每个人的内心都有一块隐秘地带,是不愿意他人知晓与打扰的。 只要无损于夫妻关系,则视而不见,给对方留出空间,或有意帮对方去小心呵护,不失为增进夫妻关系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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