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張紅等14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2020年9月29日,侯馬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張紅等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買賣、儲存槍支、彈藥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職務侵佔罪等11項罪名,23起犯罪事實,19起違法事實。因在疫情防控期間,法院採取遠程視頻方式進行宣判。

李張紅等14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審 理 查 明

被告人李張紅自20世紀90年代起,在臨汾市堯都區枕頭鄉嶺上村通過煤炭開採、鐵廠生產等經營活動,非法控制枕頭鄉嶺上村的非法採煤和非法煤炭運輸,攫取鉅額經濟利益;1995年9月在梁國章煤礦聚眾鬥毆,惡名初顯;2003年7月25日聚眾衝擊臨汾市政府、堯都區委,黑社會性質組織初具雛形。被告人李張紅把持村兩委政權,先後網羅、控制血緣宗親和村兩委成員以及社會閒散人員等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其成員的“黑煤窯”,打壓、舉報與該組織有矛盾的人員,在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成員“吃虧”後,由該組織出面擺平,逐漸在當地確立了強勢地位。該組織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吞大量國家和集體資產非法獲利1000餘萬元。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聚眾衝擊國家機關、非法採礦、妨害公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臨汾市堯都區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依 法 判 決

被告人李張紅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職務侵佔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3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財產刑。

編輯:韓喃楠

來源:侯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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