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會導致外國人氾濫嗎?

《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在網上掀起了巨大的討論,從網友的留言來看,更多的是質疑和擔心,質疑把權限放到縣級公安機關是否太過於寬鬆,擔心外國人紛湧而入,擔心在國內潛伏多年的非法移民們趁機獲得永久居留權,擔心他們在我們奮鬥幾十年的勞動成果上坐享其成,擔心他們進來後享受超國民待遇,擔心他們固守自身的文化理念擾亂我們的社會秩序。

為了避免被帶節奏,秉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娟姐詳細閱讀了《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縣級公安機關受理是否會造成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氾濫?

娟姐認為不會,原因在於:

第一,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只是負責受理外國人提出的永久居留資格申請,真正負責審批的是國家移民管理部門。

第二,從內容看,條例為控制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總數提前預留了後手:國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積分制度(第8條)和定額審批制度(第7條)。也就是說,控制權是在我們自己手裡掌控的,國家完全可以通過配套政策限制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數。

二、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質量是否可以保障?

關於這個問題,需要從條文本身出發來尋找答案。條例規定了六種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情況,分別是第11、12、13、15、16、17條。

第一,我們先看一下第11和12條的規定。

第11條 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為中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二)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活動,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為推進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四)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情形。

第12條 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傑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娟姐認為,依據這兩條規定引進的外國人無疑屬於頂級人才的行列,要想獲得國家、省級人民政府的認可,想來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相信這兩條也不是將來外國人獲得永久居留許可的主流,這兩個條款的適用範圍會很小,預計只適用於一些特殊人才,依據這兩條引進的人才質量無疑是有保障的。

第二,看看13、15、16條的規定。

第13條 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的外國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引進並經主管部門推薦的急需緊缺人才;

(二)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並推薦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的學術科研人員,以及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並推薦的教授、研究員;

(三)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引進並推薦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推薦的專業人才。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真實、可靠的推薦函件,對引進事由及推薦對象相關資質的真實性負責。

第15條 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境內工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

(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工資性年收入為最低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16條 外國人按照外商投資法律的規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為控股股東的企業投資,屬於下列情形之一,且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在中國境內投資摺合人民幣一千萬以上;

(二)在國家實行外商投資鼓勵措施的區域投資,投資數額、納稅金額和聘僱中國公民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效益顯著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推薦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將來大部分獲得我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將依據的是這三條的規定。

對於第13條,針對的主要是學術型、技術型人才,具體標準將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與外交、發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衛生健康、體育等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並且這類人才是有組織管理的【不要抬扛說萬一之外的腐敗和勾兌】,相信質量還是有保障的。

第15條(二)、(三)、(四)項,針對的是經過市場檢驗的人才,收入是檢驗人才質量的可靠標準,相信取得高收入的人群,其質量是可以保障的。以北京為例,2018年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10592.25元,在北京想要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工作滿3年【需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4年、滿8年需要達到的工資水平最低分別為42369元、63553.5元和31776.75元,薪酬如此高的外國人,相信還是有兩把刷子的。

第15條第1項涉及的外國人範圍——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大家普遍比較擔心。主要原因在於,從近幾年的新聞報道來看,我國錄取的外國留學生質量堪憂,有些學校甚至給予超國民待遇,使得民眾對我國培養的留學生並不認可。然而,娟姐認為取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都不大。首先,我們認可了國際知名院校畢業的學生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資格,而對我國自己培養的留學生不認可【更何況已經將範圍壓縮到博士生】,將不利於我國教育的國際化。其次,根據前面的配套政策分析,我國完全可以通過定額制度和積分制度來控制相關人數。再次,這條政策規定的前提是需要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完全可以通過規定一定標準的納稅記錄,把這部分人也同樣交由市場的優勝劣汰法則進行篩選。當然,要想讓我們的國民完全打消疑慮,還是要把好留學生的錄取關,從源頭上控制生源質量。

第16條適用的對象是有錢人。這個應該沒有什麼可以擔憂的,有錢人在世界各地都是受歡迎的,畢竟他們對於經濟能起到很大的帶動作用。

第三,最後看看第17條。

第17條 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後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

(三)年滿六十週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這個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其實無可厚非。一個人能安心為我們的經濟做貢獻,解決配偶、子女、獨生子女的父母問題是應有之意。只要把好直接獲得我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這一關,這個附帶過來的人口是可控的。

三、是否有必要給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娟姐認為,給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並不像想象中那麼可怕,相反,從法條規定的來看,情況是可控的。另外,給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也是必要的。

一國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得到了大家的認可,就會產生向心力。出於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外國人會希望在這個國家生活。這個規律是無法改變的。

我們經濟要想獲得更好的發展,需要最優秀的人才,如果我們拒絕授予外國優秀人才永久居留資格,使他們享受國民待遇,那就是塞源而欲流長,最終受損害的是我們自己。

四、未來會好嗎?

對於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最重要的是我們從上到下,都要有一個平常心去對待。現階段的平常心尤其體現在我國有些部門對待外國人不要有超國民待遇,這也是大家目前最擔心的。

另外,我國民眾最為關注的是子女的教育問題和醫療問題,在這個領域的公平對待將會直接影響民眾對該政策的態度,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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