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决: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典判决: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导读

城市居民无权买受农村的房屋,至少在目前开来是广泛被接受的裁判规则。

在拆迁过程中,因为房地产的迅猛发展,农村房屋的价值早已今非昔比。因此,购买农村房屋的城市居民,在房屋拆迁的巨大利益面前,纷纷被迫当起了被告,与当初的出售人对簿公堂。

如何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是一个考验各方智慧的工作。

娟姐曾见过因处理不当,引发买受人一方多年申诉、上访的案例。

本案由娟姐亲自代理,虽然合同被确认无效,但是买受人一方却能继续居住,对于这样的结果当事人各方都很满意,可以说是这类案件处理的成功典范。

娟姐一直认为,人的行为大多数都是逐利的,很多事情都可以从利益的角度得到合理的解释。而我们的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行为则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

不怨天尤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娟姐一贯的追求!

经典判决: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正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2民初184**号

原告: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被告将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村xx号院内房屋返还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2年6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村xx号院内北房七间、厢房四间以57000元价格卖给被告,后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原告认为被告户籍为黑龙江省,按法律规定非本村村民之间禁止农村房屋买卖。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为合同有效,不同意返还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6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张某以57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赵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村xx号院内房屋。协议订立后,原告赵某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张某,被告张某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赵某,此后被告张某一直在上述房屋居住。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处分必然涉及宅基地的处分,故原告赵某将农村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目前,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并未拆迁,无法合理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双方亦无法通过协商予以确定,故并不具备腾退条件,故对原告赵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于2002年6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306.5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某负担306.5元,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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