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者郑州企业可以向郭某鹏要钱吗

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郑州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鹏(男,30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为疫情的影响及对他人的保护,判断可能为

监视居住)。之前,我就民事赔偿进行过可行性的论述,但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遗漏。那么,“被害人”在本案中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的说就是“赔钱问题”。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在这个案件中将是难题。因为郭某鹏的行为,导致许多人采取隔离措施,并产生大量的检测与隔离费用,并由国家全部承担。此外,因为郭某鹏的行为,导致已经复工的部分企业再次停工、已经复工的人员再次停工。也就是说,郭某鹏的行为可能导致国家、集体财产及相关企业、个人遭受损失,检察院及相关企业、个人可能会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在本案中参与诉讼。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的实施可能性。想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就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牵扯的相关企业、国家财产可能会因为郭某鹏的行为遭受损失,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经查询,没有查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这个命题可能是一个争议命题,你认为能不能找郭某鹏赔偿呢?网传的某律师事务所即将起诉郭某鹏是单独的民事诉讼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图: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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