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丨微信记录当“呈堂证供” 男子离职后倒赔单位10万

转自:济南时报

拍案丨微信记录当“呈堂证供” 男子离职后倒赔单位10万

冲浪的小伙伴们,经常会说一句话:“互联网都是有记忆的!”

特别是手机微信等社交工具,日益在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交流作用,有的借款、交易等行为,直接就发生在聊天信息中——

即使如此,我们依然会遇到其他纠纷:不靠谱的朋友,在微信上借钱不还;做生意支付宝转账,对方谎称没收到;与人纠纷,他网上说一套,线下又一套……

这时,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近的热门话题就是——五一过后,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以做呈堂证供,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其实济南有法院早已开始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并据此断案。

最新!电子证据被细化包括5大类形式

据介绍,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通过对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善,今后打官司就有了更多地有力佐证。

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和伪造的特殊性,所以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也对法官和法官助理带来新的考验。

拍案丨微信记录当“呈堂证供” 男子离职后倒赔单位10万

一工程师离职后,被原单位起诉索赔

其实,记者了解到,微信等电子证物作为呈堂证供,案件在济南已经日渐增多,高新法院就曾审理了一起商业索赔案件,一工程师被认定违反竞业合同,依据就是相关的微信对话记录——

2015年11月23日,杨某入职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某的工作岗位为售后工程师,在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激光设备的相关工艺及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书》,2018年9月1日,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杨某离职后,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约定杨某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行业相同的工作。

杨某自该公司离职后,立即入职山东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山东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与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部分相同内容,且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内容与激光设备相关。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劳动仲裁裁定杨某违反了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赔偿原公司10万元,杨某不服裁定诉至我院。

杨某在其中一条诉讼理由就是其本人未到山东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仲裁仅凭原公司单方出具的《2018年11月15日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王某与杨某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以及照片打印件即认定杨某在原公司离职后到山东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法官释法:微信让他“暴露”了,倒赔原单位10万元

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济南高新法院民商事团队负责人曲劲松法官介绍,近几年在网络信息化的兴起下已经开始有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被呈上法庭,这其中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等,对于这些新兴电子证据在之前的庭审时有比较关键的三个方面需要注意,那就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真实性就是大家常说的证据是真的不是伪造的,一般法院会要求原告或者被告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所谓原始载体,举个例子来说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其原始载体就是手机,法官会当庭查看所提交证据的手机内容是否真实,并且核对双方身份。第二是合法性,就是对电子证据提取是合法的。最后是关联性,是指所提交的电子证据与本案相关,能够有效地证明事实。

在上述的案件中,被告济南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聊天截图是真实的,通过对证据提交的原始载体的查看发现聊天对象的微信号是绑定手机号码的,是原告杨某的手机号码,且与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完整一致,可以证实聊天对象是杨某本人,并且证据的提取是合法的与本案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加上本案其他证据的佐证可以认定杨某违反了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遂作出判决杨某赔偿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万元。

曲劲松法官指出,最高法新规定的实施,未来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的范围,为老百姓在打官司搜集证据时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如今QQ、微信、支付宝等APP已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今后通过网络的社交、转账、商业洽谈等活动时要谨言慎行,同时也要学会活用截图、收藏、聊天记录查询等功能,在市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能够保存有力证据,来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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