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消費者在購房過程中在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開發商依規定應當將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提交至當地的房管部門備案登記。但是,提醒各位的是,備案登記是不發生物權效力或者準物權效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備案登記與物權法規定的預告登記並非同一性質的登記行為。備案登記是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辦法》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之規定,由行政部門對開發商進行監管的措施。預告登記是依據《物權法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之規定進行的物權登記,登記的結果是未經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作了備案登記不等於購房戶取得了房屋的物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案號為(2017)最高法民終606號《民事判決書》亦是採用上述的觀點進行判決。

為了保證購房戶合法權益,建議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如果短期內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記得要求開發商協助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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