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從業監管的嚴格,再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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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篇原創文章,保險類-1500字,5分鐘

看到這則消息很激動,對保險從業者的監管越嚴格越是好事。

就在昨天10月18日,銀保監會官網公佈一個處罰信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保險從業監管的嚴格,再進一步

與過往公佈的處罰信息不同,以前基本都是針對保險公司,以及保險公司高管的處罰,這條處罰信息是銀保監會下發的,直擊銷售人員本人。

在全球前10大經濟體中,中國是唯一一個將保險從業資格考試下發到各家保險公司的,且對從業者的直接監管過於寬鬆的。

作為金融四大版圖之一的保險業,豈能如此簡單准入嗎?

對此,本管家一直持懷疑態度。

保險事關每個家庭救急救難,其地位應該與醫生從業准入的難度相同。兩者區別是,前者為防止老百姓財務上的破產與無奈,側重對其財務健康的預防和救治。

後者(醫生)則是對老百姓生理上、身體上的救治。


保險從業監管的嚴格,再進一步


兩者的地位應該同等重要,才合乎邏輯。現實是,兩者相差天壤之別。

一直堅信,保險業代理人(或經紀人)的准入門檻會越來越高,其社會地位與收入應該持續、大幅度提高,而不是當下的ZF過度放寬,全國平均從業者的收入為60000/年,考慮到多為代理制和維護客戶成本,只相當於合同制員工的40000-50000的收入。

自從2015年6月國家為了促進就業,推進《國十條》目標的實現與保險業的快速發展,直接取消了從業資格統一考試,轉而由各家保險公司自行組織培訓與考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昨天的這則消息足以體現,國家開始加強對從業者的直接監管了。

舉個例子:一個從業資質不佳的老師,被開了罰單,而且開罰單的,不是教育局、不是教育廳,是最高監管機構:國家教育部直接開給一個老師的罰單。

作為保險行業的最高監管部門:銀保監會!不排除,藉此風向標,來表達整改行業現狀的決心,開創了直接懲罰從業營銷員的先河。

好事,大好事!

為了便於瞭解,將處罰的細節分享如下——

處罰理由

一、欺騙投保人

2016年,王雅君向投保人銷售陽光財富年金保險B款(分紅型)、陽光人壽附加相伴年金保險(萬能型)時,告知投保人產品期限為5年、承諾保單年收益5.5%,但產品實際期限為至100週歲保單週年日,保單收益為不確定。

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2016年至2017年,投保人在購買上述兩款保險產品時,王雅君向投保人贈送黃金和金幣。

處罰結論

1、欺騙投保人

該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給予王雅君禁止進入保險業1年的處罰。

2、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該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給予王雅君禁止進入保險業1年的處罰。

綜上,給予王雅君禁止進入保險業2年的處罰。

一些思考

在保險行業,銷售誤導的行為一直存在。全國870萬的保險代理人(截止到2018年底的數據),有實際活動量的有效從業人員估計500萬左右。誤導銷售行為一直是行業發展的不利因素之一。除了監管的加強,從業人員自身的專業素質的提高,一直是重中之重。

此次處罰事件,相信會促進加強各家保險公司,嚴格管理與從業人員素質的培訓。

另一方面,客戶自身也需要理性,少些貪婪。

現在,很多渠道都可以接觸到優秀的代理人或者經紀人。而且,一定要銘記:返傭問題本身就是不合規的。

購買保險是家庭或個人資產的合理、科學的配置的過程,或者僅僅是要解決疾病、意外風險的防範、轉移,選擇代理人、經紀人首先要看其專業性,而不是看重的返傭。

如果你從一個銷售人員那裡獲得了返傭,那麼基本可以斷定,客戶本身就不是首先看重專業性的。同時,對方沒有收入了有如何長期從業、持續提升自身專業技能?

對於這樣的客戶,被騙的概率自然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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