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征地调查确认相关问题探讨

中国土地:征地调查确认相关问题探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但相关法规对调查确认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操作规范等,没有详细规定。在土地征收实践中,调查确认粗放甚至被忽略的现象大量存在。


批前调查内容是否包括房屋?

有观点及司法实践认为,征地仅是针对土地,征地批复上也未有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表述,因此地上房屋与征地批复无关,用地报批前也无须对房屋进行调查确认。这些观点和认识,导致当前涉征地批复中的大部分行政复议皆由房屋的调查确认及其补偿问题引起。所以,征地批前调查,应当将房屋调查作为重要内容。


土地调查结果是否需经使用者确认?

在征地纠纷中,一些案件的申请人往往以“承包经营的土地未经调查及本人确认”,即征地程序违法为由提起复议。对此,有观点认为,征地的行政相对人是土地所有者,因而土地的调查结果仅需要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即可。部分行政复议案件中,地方提交的土地调查结果也仅是村委会盖章或干部签字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对此,“238号文件”明确规定,“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此外,《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政策都明确“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实质是承认并明确了具有利害关系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利。


张榜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存疑

首先,通用的具有严格法律效力的确认方式,一般为签字确认和公证确认,而张榜仅是一种公告方式,法律效率尚无法律法规支撑。其次,张榜公告以示确认之前,也需要以已经充分告知当事人为前提,而当前大部分案件的这类证据缺乏相关要素支撑,真实性、合法性难以成立。最后,听证及相关调研显示,征地实践中,一些地方张榜公布调查结果,仅为了拍照,随后立即撤走,显然未能充分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引发被征地群众不满。


未做调查不宜认定为程序瑕疵

一是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审批前置程序,事关被征地农民获得补偿的标准及数额,是保障其核心利益的关键。二是法律规定确认资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之一,是土地征收方案获得批准的主要证据。且在大多判定为程序瑕疵的案例中,仅是次要证据存在轻微违法才算“程序瑕疵”。三是当前部分未做调查即被强征强拆的案件所反映的案值多达千万甚至接近上亿元,导致被征地对象在实体上遭受巨大损失。


用地报批前的违法认定

“土地现状”的调查,不仅针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还包括其是否合法的调查认定。另外,由于现实中用地者未获批准文书的原因多样,也并非都是被征地农民的自身过错。而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进行违法认定,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送达停止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文书。简易认定违法不予补偿,显失程序正义和公平,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案精神。笔者认为,应强化违法用地及建筑的认定须在用地报批前,且依据严格的程序做出。未进行严格的调查及经所有者和使用者确认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在获取批复后被认定违法的,可判定征地主体对被征地对象做出适当补偿或赔偿,甚至视为合法存在获得相应补偿。以此,才能真正约束地方政府依法依规进行用地报批前的调查确认,也会间接督促地方政府对违法用地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来源: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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