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非法經營遭抓捕 身陷囹圄後悔遲

作者/韓英偉律師


【案例簡介】

被告人張立田是個體工商戶,經營日雜用品,妻子殘疾,行動不便,兩個孩子上學,日常開支多,經濟拮据,看到菸草利潤大,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菸草製品,公安機關於2013年5月18日,在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其租賃的倉庫內,查獲硬阿詩瑪、紅塔山等捲菸1950條,經鑑定,上述菸草製品均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價值286180元,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張立田被抓獲歸案,2013年8月20日,朝陽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立田構成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在庭審上,被告人張立田涕淚俱下,泣不成聲,訴說自己家庭的困難及不幸遭遇,請求法官從輕判決,並表示永不再犯,2013年9月2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立田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款人民幣八萬元。

【律師分析】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二)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結合本案事實,被告人張立田犯罪後能認罪、悔罪,無違法犯罪記錄,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其量刑符合法律規定。

【啟示】

常言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本案被告人張立田為謀取非法利潤,鋌而走險,最終走上犯罪道路,知情者對其無不同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牆之內,他悔恨自己沒有法律意識,思念親人的淚水伴隨著他日出、日落,早知如此,何必當初?目前,經營假煙、假酒的大有人在,有的是整個家庭,甚至整個村莊、整個鄉鎮、整個縣市的人參與,在各地設置銷售網點,甚至遠銷海外,他們以此謀取利潤,他們的非法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對社會也造成了很大危害,非法經營範圍逐漸廣大,甚至假食品、假藥遍佈市場,假奶粉、假酒事件層出不窮,屢禁不止,給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傷害,他們利慾薰心,甚至喪心病狂,不以為恥,反以為榮,把此經營當作高尚的職業,然而等待他們的都是法律的嚴懲,願此文能喚醒非法經營者的良知,震懾他們違法的心靈。

該文刊登於2013年10月28日《華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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