餓肚子、關禁閉、性侵未成年人…廣東擬將這些行為界定為家暴

今後,用“餓肚子”“關禁閉”來管教孩子時,家長們要把握好尺度了,否則將可能是家暴。29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修改稿)》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二審,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作出調整,擬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凍餓”“禁閉”等侵害行為,以及對未成年人的性侵行為新增界定為家暴行為。

近年來,對未成年人的強姦、猥褻等犯罪時有發生,特別是最近某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養女”事件觸碰社會道德底線,引起各界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高度關注。此次草案修改稿因應社會呼聲,將家庭成員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等性侵行為也納入家暴範疇。

對此,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款的說明中認為,由於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不強,發生在家庭內的性侵行為僅靠刑法保護仍然不夠,而將這類行為納入家庭暴力行為,可以使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強制報告制度、撤銷監護人資格等一系列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的保護。

此外,除了家庭成員以外,該條款也將適用於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要求予以參照執行。

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已經將針對兒童的性侵害行為列入家庭暴力犯罪行為。

一旦出現毆打、恐嚇、限制人身自由、性侵害等家暴行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處的,根據草案修改稿新規定,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不得以維持家庭關係等理由予以勸阻。

此前,出於“清官難斷家務事”傳統思維束縛,社區基層和調解組織在處理家暴案件時,通常為了維繫家庭關係而勸阻受害者放棄懲處施暴者。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說明中解釋稱,設立該條款主要考慮到上述家暴行為情節嚴重,受害人心理上往往承受較大壓力,因而需要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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