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能否跨域诊断?广东一公司状告南宁市卫健委案二审开庭

4名广西籍农民工在广东一家公司打工后疑患上尘肺病,他们向广西工人医院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医院予以受理,可公司却认为,这属于跨域诊断。该公司在向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被驳回后,将南宁市卫健委和广西工人医院一起告上法院。4月29日,该案在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

职业病能否跨域诊断?广东一公司状告南宁市卫健委案二审开庭

庭审现场。梁立斌摄

事件:职业病诊断引跨域诊断争议

祝某、梁某、肖某等4人都是梧州岑溪人。2012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他们先后到在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中讯公司)打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怀疑自己患上尘肺病,祝某等人分别向广西工人医院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该医院予以受理并做了相关诊断。

中迅公司认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广西工人医院并不在这些地域范围内。

2019年4月初,中迅公司向南宁市卫健委进投诉,要求查处。

南宁市卫健委调查后认为,广西工人医院有资质对户籍地为梧州市岑溪市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一审:职业病诊断应遵循地域管辖

2019年11月,该公司将南宁市卫健委作为被告、广西工人医院作为第三人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中迅公司认为,职业病诊断在机构的选择上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循严格的管辖原则。广西工人医院在诊断之后,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治疗,存在为谋取经济利益而违法开展诊断的可能性。该医院诊断结果的独立性、公允性和权威性值得质疑。

南宁市卫健委则认为,该委的《调查报告》及《答复函》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祝某等4人应选择向梧州市或广东江门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广西工人医院不应当受理祝某等4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

2019年12月底,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南宁市卫健委作出的《调查报告》及《答复函》。

南宁市卫健委则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职业病能否跨域诊断?广东一公司状告南宁市卫健委案二审开庭

南宁市卫健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梁立斌摄

争议:地域管辖是强制还是指引?

二审法庭上,南宁市卫健委和广西工人医院认为,梧州工人医院虽有职业病诊断资质,但近14年来,该院并未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对职业病尤其尘肺病严重缺乏诊疗经验。职业病诊断是诊疗行为,只需要当事人申请就可以启动,不需要行政层级的审核。《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关诊断机构选择的条文是权利性的指引条款,而非义务性的约束条款。

中迅公司反驳说,劳动者没有选择去梧州工人医院进行诊断,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并不代表该医院无诊断能力。对职业病诊断有关地域性的规定是强制条款,并非指引性条款,应严格遵循。该公司称,一些劳动者在广东省不同医院诊疗时,未被诊断为尘肺病,而在广西工人医院均被认定为尘肺病,所以,对广西工人医院的结果,他们认为缺乏公正性。

最后,法官宣布该案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编辑 | 马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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