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通知有没有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益?

我的当事人曾经接到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认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那么被拆迁人收到这样的通知书,肯定心慌,担心、害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委托律师,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自己的厂房建筑无端被认定违法,被责令立即拆除,这无疑对自身权益造成重大影响。随后针对此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当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该通知书仅是程序性告知行为,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驳回复议申请。那么这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对被拆迁人产生实际影响了吗?影响被拆迁人的实际权益了吗?《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通知有没有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益?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类似通知、告知,是责令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相对人不申请复议或者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通知有没有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益?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施加了一定的义务,虽然是对当事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通知行为,但实为责令行政行为的载体,其责令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已对当事人施加了一定义务,系具有实质行政处理内容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是以通知书的形式出现,但是从内容上看,该行政行为要求相对人在某一时间节点前拆除违法建设,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该通知书实际上是拆除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前提是已经对相对人的建筑进行了认定构成违法,该认定违法本身是对当事人行为从法律上给予负面评价,本身便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的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并不以行政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为要件。《责令拆除通知书》中一般会涉及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定性,将其定性为违法或违章建筑,则实际上该定性行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如上面我的当事人收到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直接认定违法建筑,并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对我的当事人而言是不利的事实认定及行政处理。很显然对被拆迁人产生实际影响,影响被拆迁人的实际权益。

综上所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该进入复议、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其合法性。如果遇到拆迁,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责令限期改正违法通知先找专业律师咨询。有拆迁,找专业拆迁律师,希望能帮您解决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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