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4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8,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2,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70,563,000.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436,999.2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6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8)0004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66,476.10万元投入募投项目,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8,356.73万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截至2019年12月31日,除上述专户余额外,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未到期余额26,000.00万元,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余额3.01万元(主要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019年12月结息)。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国信灌云100MW陆上风电场项目已投产,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目前尚有部分工程款、设备质保金等款项未支付,鉴于其支付周期较长,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满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满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使用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满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资金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满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①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

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与主营业务相关,不存在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的情形;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12个月。

③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